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nift
是啊∼用特別301來要求其他國家就範,
那些網路上流傳出來的東西不都是從歐美流出的?sharereactor是亞洲網站嗎?破解、盜錄最快速的不就是歐美?美國下載、盜版軟體有公訴罪嗎?居然要台灣以公訴罪來立法…
著作權的保護本來和文化的流通本來就是相觝觸的,試想:如果今天唐詩三百首、四書五經、…都要保護著作權二十世紀的話,那我們哪來的中華文化?我們大學時有沒有印過原文書來上課?國中老師有沒有印過試卷來測驗?有沒有用電視卡來錄過節目?有沒有用過盜版os?software?…我想沒有一個人敢說自己一項都沒有的吧?
著作權當然應該保護,不然天底下就沒有人要著作了,但是著作權跟文化流通之間的拿捏,不是你我說了算的,也不是一味保護或是全然開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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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301是美帝的象徵之一,尤其是台灣微軟的營業額僅次於美國日本,你要說台灣人不尊重著作財產權我可是一點都不相信啊
台灣政府基本上就是美國的附庸,美國要凹你就是要凹你,就算台灣的盜版品在美國只佔不到0.1%
歐盟對美國的財團也是極端反感,所以挪威少年因破解DVD保護而被美國八大告(事實上也不是他破的,只是他太招搖了),還不是被挪威法院擋下來了。
智財權本來就屬於民法範圍,任何智財權相關法律出現刑責,那都是財團遊說政府的結果,是財團介入法律的不良後果
著作權的保護目前期限訂得太長了,很多工業專利頂多15年而已,大多數的創新發明只有5年的保護期,為何著作權竟然有50年

,著作權保護期限應該大幅縮短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