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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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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
說真的,我覺得錯的是去年修訂過後的著作權法

自己買CD備份或是壓成MP3等放在電腦內聽,都不會妨礙著作權人權利,因為你是花錢跟著作權人買到了使用權。

但將備份的CD或MP3給別人,那都是傷害著作權人的權利,因為取得者並未交付著作人使用經費。

而立法委員因為MP3使用者眾,而將MP3下載修成合法,那是懦弱的行為

而為了國內代理商的權利,將海外正版修訂為違法更是好笑,這擺明了有收受代理商的好處。況且世界上台灣沒代理商的產品多得是,為何讓這些東西都不能進口買賣

台灣的立委真是濫得徹底

惡法亦法…
每個有考過駕照的人都知道市區的速限好像只有3、40km/h而已,真正做到有幾人?但法律就是這樣子訂的
舊 2004-01-26, 07:33 PM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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