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pchome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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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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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Misc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三節 特種買賣
第十九條之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
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
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PCHOME這類網購範疇屬於郵購,適用本條規定。

商品可不簽收直接退回嗎?
舊 2003-10-31, 03:37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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