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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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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這是指像我們一般的消費者購買時,且包含運費算喔!!!
你看到的5000應該是指5000美金以下不必報關的部分吧,
順便舊事重提,冷飯熱炒
之前為了這個問題
請我幾個法律系的同學幫我查法條,並解釋給我聽,我才了解的
且寫信去過經濟部幫我轉到公平會及相關單位問過,一般的網購,自己拿來使用的,在不超過每種5份以上的都還視為不違反智財權,但有些人化零為整的,分次買進來,雖然條文裡規定不行,但是還是有一大堆漏洞,(我那幾位法律系同學告訴我的),大家放心用力的買吧,但如果拿來作為營利的物品的話,大家就有不同的解釋了,自己觀賞的這個理由是合法的!!
節錄其中一段有關這部分的回答
有關 您於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詢問的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著作人之「輸入權」,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其立法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使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的著作權商品,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要輸入國內,都還要再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另外,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已提供允許為個人或學術文化目的輸入著作物的彈性空間。至於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將其產品做分區行銷,以利市場區隔,純係權利人之行銷控管策略。您函中提及如果您是個人透過網路從國外購買影片,只有買一份而且是供自己欣賞使用,並非著作權法禁止的行為,來信所稱「因為智慧財產權的規定不得購買其他國家已分區之影片」,尚有誤會。
三、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search/copyright/search_copyright.asp)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本案如尚有疑問,可逕電(02)27380007轉4018與本組第一科聯繫,謝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敬上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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