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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隻可愛的純白小波斯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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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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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您的住址: 士林劍潭
文章: 460
我是覺得啦
以農委會的條文為主討論比較好
因為KIMO拍賣寵物的規範就已經引起不小的爭議
拿這個爭議不小的準則來做標準解釋........恐怕有待商榷吧
(KIMO又不是主管機關,幹麻要拿他的規範來做準則?)
我看是吵不完的
單就這一條
2.除犬隻之繁殖、買賣及寄養需出具營業執照及保育類動物禁止販售外,其餘寵物允許刊登
我想恐怕就引起不小的爭議吧 農委會就已經說寵物不只包括狗了
長風兄也說的很清楚了
2003-08-12, 02:26 AM #
17
gar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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