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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a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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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人 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1.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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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禁行機車, 共享道路資源, 機車法律定義就是汽車!
舊 2003-07-23, 01:28 AM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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