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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a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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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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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爭議!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hunan
「廠商」等於「製造商」,但應該不等於一般販賣商品的店家吧!?

還是你要直接去找「廠商」負責呢?那請撥0800客服專線...

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 :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代理商或經銷商應該都適用!一般商家是否適用須請教律師或消基會!

另外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1.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人 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2.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3.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可以好好研究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 債篇!我也是遇到才研究法條!目前正在努力中!
好累!也請大家注意自己的權力!明天繼續跟大家研究!
__________________
取消禁行機車, 共享道路資源, 機車法律定義就是汽車!
舊 2003-07-23, 01:25 AM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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