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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a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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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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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視同製造商

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 :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如果說經銷商(商家)不願做服務只賣貨(賺錢),那建議製造商都成立直營店,保證服務品質那消費者都那裡去買!(服務有價)
其實我覺得商家(商家就是經銷商)賣貨給消費者基本上都含稅(可是不見得有發票)!
還有我有順發與燦坤3C退換貨的經驗!
順發是買黃金扇,因為不合用(2分管無法接3分管的Water8)所以隔天去換貨(包裝完整,當然塑膠外模是割斷),經過簡單詢問(不合用)與key in電腦後就拿想換的商品去一樓結帳!
燦坤3C是買傳真機,因為無記憶供能原廠說可以跟商家(經銷商)換,先用電話聯絡燦坤說可以換,於是順利更換另一台傳真機,可是回家後發現還是不滿意,因為傳真紙超難放置,還有1~2點原因忘記了,於是協女友一起去再換貨,店員一開始不讓我換,因為傳真機不能退換貨,而且之前處理的店員跟他說我已經換過,橋了半天教他問店長,答覆說也是不行,管他直接去找<有權人>處理,經過約10分鐘詳細解說,<有權人>叫負責傳真機的店員過來處理換貨(之前處理的店員),態度超好的幫我們處理換貨!算是圓滿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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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禁行機車, 共享道路資源, 機車法律定義就是汽車!
舊 2003-07-20, 04:01 PM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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