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wj51688
恕刪
理由:
5.凡著作原件(真品)相關著作物持有者,移轉散布(租、售、送、借)除罪化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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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j51688 兄
理由第五點文字說明似乎有問題
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四款 用詞定義所示
一四 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由此可知
我們所訴求的dvd等物品
並非屬於著作"原件"
另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用詞定義所示
五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
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
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故我們所謂的dvd等物的真品應係指合法著作之"重製物"
而非著作之"原件"
所以這一點應改為:合法版本之著作"重製物"(真品)相關著作物持有者........
如此似乎較為恰當
以上供參......有錯亦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