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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決議法官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檢察官靜坐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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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決議法官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檢察官靜坐抗議
好像沒什麼人在意...
人都有出包的時候...檢察官也是... 如果法官注意到時補足一下不是比較好嗎? 何必這樣推? ---------- 檢察官靜坐 檢審看法兩極 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今天到最高法院靜坐,抗議「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的決議。 基層檢審則在網路隔空叫陣,看法兩極化。 最高法院今年初決議,法官原則上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檢察官須負起所有舉證責任; 若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吳巡龍認為「這項決議減輕法官很大的負擔」, 決定到最高法院前靜坐抗議,獲許多檢察官共鳴,稱這次發起的是「檢察官六四運動」。 基層的檢察官、法官則早已在網路上相互表達看法,意見可謂南轅北轍。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瑞仁表示,連採「純正當事人主義」的美國, 其聯邦證據法Rule 614都明文規定法官得依職權(on its own)傳喚證人, 並未區分有利或不利於被告。 多數發表意見的檢察官認為,法院是發現真實的地方,案件進入審判後, 法官若有疑問,當然可以自己依職權蒐集證據,與檢方舉證並無排他性。 最高法院「限縮法官應依職權調查事項」,只會讓人覺得是想把案件遲延的責任全部推給檢察官 不過,發表意見的法官則認為,檢察官手握偵查大權,若不善盡舉證責任, 反而要法官調查證據、加入偵查行列,「算哪門子的正義?」另名法官指出, 求人不如求己,檢察官應檢討自身的起訴品質,握有充分證據才起訴案件, 不必擔心後續法官是否再補證據。 法務部長曾勇夫在立法院答覆媒體表示,他的身分不適宜去現場聲援吳巡龍, 但他認為,最高法院決議法官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不符合公平原則, 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有利或不利被告的事項都涵蓋在內。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說,他認同並支持基層檢察官主張「法官對被告不利、有利證據都有調查責任」的見解, 也由於這次是法律見解與立法精神的問題,不屬司法行政業務,所以無從透過司法院與法務部的院部會談來解決, 因此最高法院應與檢方理性溝通及座談。 |
引用:
不是本來就應該是這樣子嗎 甚至員警混水摸魚讓檢察官難辦,檢察官還會噹員警 :rolleyes: |
人有失足,馬有失蹄
還是現在是人人都是聖人的時代? 那可能是我太落伍了 |
這應該是今天比較有意義和重要的新聞....
但是法官方面還是裝死的居多,當然啦 - 人之常情嘛... 這個吳先生有種,不錯 |
引用:
這是很簡單的事情,法官本來就應該站在中立的立場,指控是檢方的工作,犯罪的事證查驗有所缺乏,理應利益歸於被告吧! 況且實務上,最高法院只要認為下級法院的判決文有所遺漏,矛盾,不都是發回更審! 很少代為審判的!! 對下級法官審判尚且如此,對檢察官那更... |
刑事訴訟法第3條: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證明被告必須為某事負責本來就是檢察官的工作,法官又不是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有啥好抗議的啊:stupefy: :stupefy: .... |
這跟"人有失足"有啥關係?
檢察官工作沒做好,被打回票,再想辦法補做就是了。 為何是期待檢察官工作沒做好,法官自己攬過來做? 到底蒐證是檢察官專業還是法官專業? |
感覺這樣做 只是要把裁判拉到自己這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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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陳瑞仁那段也說的很明確了
引用:
最高法院那段是「法官原則上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 所以法官是站在被告方? |
引用:
這樣解釋, 似乎也沒什麼不行. 罪刑法定主義, 大家應該也漸漸接受了吧? 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個人有罪的話 則這個人是無罪的 誰有責任跟義務去證明這個人有罪呢? 不就是檢察官嗎? 所以法官就算預設立場 認為被告是無罪的 應該只是剛好而已吧 要是法官預設立場被告有罪 也是挺麻煩的事. 不過法官最好有點社會歷練 不要連吹喇叭是什麼都不知道.... :laugh: :laugh: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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