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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6425 2012-01-16 04:40 PM

酒駕衝待轉區撞爛機車 BMW女竟嗆:賠就好
 
酒駕衝待轉區撞爛機車 BMW女竟嗆:賠就好
http://tw.news.yahoo.com/%E9%85%92%...-202545425.html

〔自由時報記者童涵旎/高雄報導〕「撞傷人就賠嘛,有什麼了不起!」32歲賴女6日才剛拿到駕照,13日深夜酒後硬是搶開友人車,結果上路沒多久,就失控撞上停在待轉區等紅燈的4輛機車,並造成一對母女重傷送醫;賴女被帶回警局時,還不斷咆哮,連一句道歉都沒有,只擔心自己駕照會不會被吊銷,員警氣得直斥「醉成這樣還開車!」

賴女13日深夜酒後駕駛近300萬元的BMW523i轎車,行經苓雅區中山路與三多路時,為閃避前方計程車,失控撞上停在待轉區的4輛機車;共乘1輛機車的蔡姓母女,首當其衝,如被打保齡球般撞飛,兩人全身多處骨折,還在加護病房觀察,機車則被捲入車底,拖行10多公尺才停下來。

共乘母女 還在加護病房

其他2輛機車被撞倒路邊、1輛被撞上安全島,所幸3名騎士都僅受輕傷,賴女和坐在副駕駛座的男性友人則毫髮無傷;肇事現場汽、機車碎片和物品散落滿地,連水泥阻車柱都被撞毀,一片狼藉。

談到天外飛來橫禍,被撞騎士沒人搞得清楚到底發生什麼事,只說「嚇死了!」目擊者則表示,賴女車速極快,幾乎沒有煞車。

賴女被帶回警局後,醉態百出、頻頻叫囂,直說自己沒做錯什麼,警方為什麼給她上銬?還推開警方攝影機,說她不是犯人,「幹嘛一直拍我」,還嗆「不過就是撞到人,賠就好了,看要賠多少嘛!」

她不斷問員警:「駕照會不會被吊銷?」說自己剛拿到駕照,很怕被吊銷還得重考;員警怒斥:「你知不知道被你撞的人現在還在搶救,你居然只關心自己的駕照!」

喝酒開車 同車友人放任

警方測得賴女酒精濃度值高達1.24,訊後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同行男性車主說,因賴女吵著要開車,他想說只有一小段路,才勉強答應,沒想到釀成大禍。

賴女酒醒後得知自己闖下大禍,嚇得說不出話來;她坦承自己喝了4分之3瓶威士忌,不記得肇事經過及在警局大呼小叫;並說可能剛拿到駕照,覺得開車很好玩,才會在喝酒後吵著要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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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事還是滿常見的
三天兩頭就有
我都想開一個酒駕事件追蹤帖了

weirock 2012-01-16 04:44 PM

喵的~ :tu:

能不能直接抓去處以極刑啊~ :tu:

PEST-X 2012-01-16 04:44 PM

引用:
作者u8526425
訊後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難道都不能依殺人罪送辦嗎?

bbgun 2012-01-16 04:45 PM

馬路三寶搭配勇敢藥水簡直無敵阿

Lavion 2012-01-16 04:48 PM

看吧, 能用錢擺平的都不是難事, 之社會實例!! :tu: :tu: :tu: :tu: :tu: :tu: :tu:

這種的遲早會鬧出人命, 各位要是在大馬路上看到了, 還是有多遠躲多遠吧... :stupefy:

u8526425 2012-01-16 04:51 PM

引用:
作者PEST-X
難道都不能依殺人罪送辦嗎?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cs_id=5&cd_id=3
1.酒測值0.25毫克~0.55毫克以內: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即行政罰緩,就達到酒駕的標準。
2.酒測值高於0.55毫克以上:除了上述的罰緩之外,還會另外成立刑法之公共危險罪。

只能再修法吧...

marks 2012-01-16 04:56 PM

引用:
作者PEST-X
難道都不能依殺人罪送辦嗎?

誰敢拿這些天龍人如何啊?

pcdvd.02@hotmai 2012-01-16 05:05 PM

引用:
作者weirock
喵的~ :tu:

能不能直接抓去處以極刑啊~ :tu:

"32歲賴女"

如果長得不錯的話,鄉民們自有極刑的處罰方式 :mad:

bebo1210 2012-01-16 05:07 PM

天龍國何時被高雄搶走了?

操級廢員 2012-01-16 05:16 PM

引用:
作者u8526425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id=2&cs_id=5&cd_id=3
1.酒測值0.25毫克~0.55毫克以內: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即行政罰緩,就達到酒駕的標準。
2.酒測值高於0.55毫克以上:除了上述的罰緩之外,還會另外成立刑法之公共危險罪。

只能再修法吧...


不用修了, 刑法已經增訂"酒駕條款"了.
刑法第185-3條
引用: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的部分:
引用: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根據這條, 她的駕照是拿不回來了! 然後也很有機會進去關個幾年.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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