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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有關於租任契約-電費分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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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有關於租任契約-電費分攤的問題
是這樣的
朋友說.他的契約寫著 "水電費依實用電表指數乘以分攤總電表計算每度電費" 好我知道很難懂.XD" 目前的解釋是 房客電費=(房客使用度數)*(總電費/總度數) 不過後來發現.原來總電表還要包含了房東的私宅.公司等等 所以自然被多收了電費 (如果依照台電的公佈規則.應該繳交電費會比房東實際收取的金額要低) 而契約有載明.承租的單位屬該大樓的二樓C室 目前有 兩點想請教 第一.此契約可否認定其未詳盡告知雙方權利義務?是否屬於不公平的契約內容? 第二.關於此案例.請教有關承租標的物的認定?以及是否得拒絕 對承租標的物以外(是否即為房東私宅及公司?)的部份履行租賃契約? 另外.該契約有其他條款 出租人於維修或檢視設備或招租新房客時 得不需經承租人同意而開門進入房間 |
針對標題,應該是租賃契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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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個人經驗... 這條絕對會出問題... :jolin: |
大大的問題太專業
這牽扯到 法律諮詢了 建議找尋更專業的方式 |
有個地方看不太懂。。。雖然總電錶包含了房東私人的物業
但看內容,每個房客似乎有自己的電錶 而且仍以自己的電錶計費 那多收的部份是指? |
台電在計算電費時一定是依據台電公司所安裝的電表上的度數來計算,
房東的意思是分租者的電費並不是用分表上的度數直接套用台電的累進級距. 例如台電級距是110度以下為第一級費率是2.1元/度, 111∼330度第二級2.68元/度, 331∼500度第三級3.27元度, 501∼700第四級3.55元/度, 701以上第五級3.97元/度. 假定分租者當月用電度數是500度, 依台電累進級距來計算, 電費是: 2.10x110+2.68x220+3.27x170=231+589.6+555.9=1376.5元 平均每度電的費率為2.753元. 但台電的總表上用電度數是3000度, 則其中701度以上的用電費率是3.97元/度, 3000度的總電費是: 2.10x110+2.68x220+3.27x170+3.55x200+3.97x2300 =231+589.6+555.9+710+9131=11217.5元 平均每度電的費率為3.739元, 這也就是契約中所規定分租者用電的費率基準. 因此分租者的要給房東的電費是(11217.5/3000)x500=3.739x500=1869.5元. 如果說樓主不願意因為電費是以總表的平均費率來計收而要分攤較高的費率, 那就只有單獨向台電申請電表了. |
引用:
但是對台電的是總表 總表超過度數還是會罰錢(夏季電費之類的) 你很省其他人不省,例如冷氣開一整個月,喔喔喔 所以被罰了連你一起罰,相對你的一度電的費用就貴很多了 應該是這樣講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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