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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聞及少少法律一問
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0/78/2crps (權限不足請見諒)
引用:
喵想問~台灣法定成年人口是以幾歲為準? 為什麼女生19歲,男生就會被控誘拐被逮捕? 女生都已表明自願,為什麼男生還是負上刑責/民責? 既然都19歲了,成年人(如果18成年的話)不是有自由行走權利, 她家人見女兒不見了那報失蹤人口很正常 但為什麼警察是以誘拐方向去查這對情侶? (還是我想錯了?) 最後是, 警察查案很正常~這不是應份的嗎?畢竟薪水都是都是納稅人的錢 只是查出一個失蹤人口而已, 為什麼台南地檢署還函請一分局對翁偉倫等3名員警敘獎嘉勉。 但是真出大問題,卻沒人要下台/引疚離職謝罪? |
引用:
yahoo 刪新聞?! :eek: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20%20%20&LCC=1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法律僅會保障自身法益,而並不保障個人權益… :jolin: :jolin: :jolin: |
引用:
所以說,台灣是20歲成年? 還有....做小小事警察就可以得嘉許了...這.... :jolin: |
引用:
台灣的素質大約介於菲律賓跟香港中間。 菲律賓警察索賄時有所聞,台灣警察吃案時有所聞。 |
引用:
只是覺得其他比較重案裡面的受害者好可憐而已 投放大量資源來尋私奔人口...只是私奔卻被控誘拐 (可能因為香港法定成年年齡為18歲,所以感覺這新聞有點小題大做...) 一些被搶被偷被強暴甚至被殺的卻要自認倒楣 :jolin: 甚至一審審足十幾年...受害還被慢慢折磨... :jolin: |
生要見人 死要見屍?
"菲律賓承認警方可能誤擊香港人質" |
引用:
在這post說這個是?? :confused: |
可能是因為是由檢察官直接發函交辦的,獎勵也是由檢察官提出建議的~
一般案件多半是警方處理完後,才移送地檢署檢察官。 |
引用:
那麼~其實檢察官是甚麼身份? 為什麼說嘉許就可以隨便嘉許? 獎勵同樣...是以稅金埋單嗎? 為什麼他說可以獎就獎... 檢察官跟警察應該是不同單位的吧... |
引用:
他只是發函希望一分局能對翁偉倫等3名員警敘獎嘉勉 敘獎也是合理的,就跟交通警察的業績意思是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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