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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性侵犯應該剁雞雞才能有效遏止
性侵7歲以下幼童即重罪 最高法院定調(2010/09/07 17:17)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最高法院刑庭會議今天(7日)決議,未來只要是性侵7歲以下幼童,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均應依加重強制****的重罪判刑。這項結論出爐後立即生效,不但可拘束最高法院全體刑庭法官,對下級的一、二審法院也有拘束力,等同判例。 近來多起女童遭性侵案,有法官依罪刑較輕的「與幼年男女性交罪」輕判被告,也有法官將案子發回更審,引起輿論撻伐,有網友發起罷免「恐龍法官」,更有民間團體發起一人一信投書總統府,並揚言上街頭抗議。 司法院日前函請法務部建議修法,將性侵7歲以下幼童一律改以加重強制****論處,並加重其刑;民進黨黨團也強調,會將性侵害防治法修法列為下會期的最優先法案,將包含性侵14歲以下孩童者,情節重大(累犯、戀童症…)者,必須處20年以上重罪、不得交保假釋,以及強制終身醫療、監控。 最高法院於今日召開本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就近日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的「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但行為人並沒有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的方法,實務上究竟應該如何對該行為人論罪」進行研討。 與會人員經過長達數小時的充分發言、討論後,認為現行刑法第221條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在被害人未滿14歲的情形,基於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當時的立法意旨、民法對於未滿7歲的兒童一概認為無意思能力,以及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精髓,認為應該從保護該未滿14歲的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的意涵,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實行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行為。 最後透過表決方式決議:「倘被害人係7歲以上未滿14歲者,行為人與被害人合意而為****,行為人應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罪。若行為人對7歲以上未滿14歲的被害人非合意而為****,或被害人係未滿7歲者,行為人均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違反意願****罪」,以落實對未滿14歲的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保障。 ---------- 性侵犯跟吸毒一樣很難戒的 :think: |
還有手指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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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手指也剁掉好了 不要跟我說舌頭也要 :laugh: |
引用:
沒XX又沒手指....會被人笑 然後就會抓狂變成到處踹人... 所以..... :laugh: |
抓到集中營治療及化學去勢三個月,
接下來以東熱HD無限迴圈播放驗證, 還會硬的就拉去斃掉. 大家說, 好不好啊! |
變態一點的
還會用竹竿,掃把頭,酒瓶,保齡球瓶的都有 應該是要關到連碗筷都拿不動再說~ |
這還有一個問題。由於肛門非性器官,故肛交是否屬****的範疇,請法院務必解釋清楚。
此外,若像是精障人士無法明確表達NO的意思,難道也無法處理嗎? |
每次討論這 就看到一群人喊著對刑犯要怎樣怎樣的或是處私刑...
討論的不亦樂乎...就像在討論如何殺蟑螂或老鼠一樣 其實這樣不也挺變態的 :jolin: |
引用:
性侵犯都可以不講人性 又何須對性侵犯講人性 :D |
樓上 在他們對別人變態的時候有沒有想過自己是變態 沒有麻!!!
既然變態要先做變態的事情,就不要怪罪別人對變態們處以變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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