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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員工離職問題.........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85291)

x1013 2010-02-07 05:08 PM

關於員工離職問題.........
 
小弟目前在一家工程顧問公司上班,最近公司有2個監工人離職,都在7天前提出辭呈(扣除週休2日剩5天),但是短時間內公司要應徵新人替補實在有點困難(光刊登到面試就要好幾天了),所以都是我們這些同事呈接案子下來,但是要了解工地現場狀況及跟營造廠商聯繫情形,還有就是各種報表和政府機關公文的執行狀況,並不是幾天就可以完全交接清楚,2個人時間一到就走人.公司同事都在摸不著頭緒的情況下擦屁股,老闆跟同事都x聲連連,不知道針對離職時間能不能做規定阿,接工作接的很痛苦的說 :cry: :cry:

kkk999 2010-02-07 05:13 PM

會選擇過年前走人,是不是有什麼大問題呢?不然一般人都會等到年後再離職啊

geminiprince 2010-02-07 05:17 PM

引用:
作者kkk999
會選擇過年前走人,是不是有什麼大問題呢?不然一般人都會等到年後再離職啊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快出苞了...

再不閃人就準備吃官司...

另一種... 『肝指數破表』, 再不走準備躺棺材...

水藍色 2010-02-07 05:24 PM

引用:
作者x1013
小弟目前在一家工程顧問公司上班,最近公司有2個監工人離職,都在7天前提出辭呈(扣除週休2日剩5天),但是短時間內公司要應徵新人替補實在有點困難(光刊登到面試就要好幾天了),所以都是我們這些同事呈接案子下來,但是要了解工地現場狀況及跟營造廠商聯繫情形,還有就是各種報表和政府機關公文的執行狀況,並不是幾天就可以完全交接清楚,2個人時間一到就走人.公司同事都在摸不著頭緒的情況下擦屁股,老闆跟同事都x聲連連,不知道針對離職時間能不能做規定阿,接工作接的很痛苦的說 :cry: :cry: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law/law_01.htm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你們公司福利很差嗎?還是沒年終沒尾牙?
不然感覺那兩個人...有惡整公司的感覺

pkolj 2010-02-07 06:00 PM

引用:
作者geminiprince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快出苞了...

再不閃人就準備吃官司...

另一種... 『肝指數破表』, 再不走準備躺棺材...


快過年了混泥土場都休假去了買不到試體XD

x1013 2010-02-07 06:30 PM

引用:
作者水藍色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

應該是第十四條第3項吧(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自從政府機關六、日都算工期開始(中央單位某機關),肝指數一直上升 :cry:
說到福利,公司福利確實不是很好,年終沒有15個月,也沒有下午2個小時的下午茶時間
公司目前能做到的只有正常發放薪資和跟公務員一樣的年終(1.5個月)

oodin 2010-02-07 06:35 PM

拿多少錢做多少事

如果他們倆一個月各領十萬
五天無法交接完
那就刁死他們

:D

水藍色 2010-02-07 06:46 PM

引用:
作者x1013
應該是第十四條第3項吧(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自從政府機關六、日都算工期開始(中央單位某機關),肝指數一直上升 :cry:
說到福利,公司福利確實不是很好,年終沒有15個月,也沒有下午2個小時的下午茶時間
公司目前能做到的只有正常發放薪資和跟公務員一樣的年終(1.5個月)

= =福利算還OK吧...
不過那兩個人是作多久了??? :confused:
雖然違反上面那規定是罰沒多少錢啦...
或許兩個都找到工作了 :confused:

咕咕鳥 2010-02-07 07:23 PM

在不造成公司有實質上損失的情況下...
交接工作能完成...
他明天不來上班也行.....

像這種短時間離職的...通常是下一份工作已經在等了
趁過年..早早放大假...3月一日再上班.....

sp004697 2010-02-07 07:49 PM

不太可能兩個同時被挖吧!
可能是有事要準備被挖開了,
所以才不得不跑
最好查看看

如果不是的話,那就表示公司對他們太薄了
讓他們不爽故意惡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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