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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tasyland 2006-10-18 10:40 AM

如何向公司要求勞工的權利??!!
 
10/13
公司主管向我說,因為公司要把研發轉移大陸,所以要開除員工.而我在這裡工作滿七個月
所以,他門希望我快點去找工作,利用上班時間找工作的請假時數也要扣在薪資裡.
但他們都沒當場提到遣散費. :jolin:
我有向他們詢問,那我的離職證明單上 的描述,公司會怎麼寫呢?
他們說會寫:公司縮邊移轉大陸,所以裁員.

10/16
我發mail向他們提出,關於勞基法法規 :tu:
1.假如我請假外出找工作時,公司是否扣工資呢?
2.在非意願情況下離開公司,公司須支付該員工遣散費?
3.關於我的離職證明單上的離職原因?
並且張貼了相關法則給他們看
1.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3.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可是,到今天為止,我都沒收到公司的回應.

誰能教我該如何呢? :stupefy:

MagicFish 2006-10-18 11:59 AM

找PCDVD投訴不適合

找勞委會或是地方政府的勞工相關部門投訴才有用,
公司要收到公文才知道害怕

IQ:99 2006-10-18 02:15 PM

建議您先打電話到當地勞工局與承辦人員做相關詢問
看是否能得到有用的建議或辦法

harvard9 2006-10-18 03:17 PM

誠如三樓的說的
找當地的勞工局詢問會得到你想要的答案

fantasyland 2006-10-18 04:44 PM

收到
明天來去辦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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