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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公司要求勞工的權利??!!
10/13
公司主管向我說,因為公司要把研發轉移大陸,所以要開除員工.而我在這裡工作滿七個月 所以,他門希望我快點去找工作,利用上班時間找工作的請假時數也要扣在薪資裡. 但他們都沒當場提到遣散費. :jolin: 我有向他們詢問,那我的離職證明單上 的描述,公司會怎麼寫呢? 他們說會寫:公司縮邊移轉大陸,所以裁員. 10/16 我發mail向他們提出,關於勞基法法規 :tu: 1.假如我請假外出找工作時,公司是否扣工資呢? 2.在非意願情況下離開公司,公司須支付該員工遣散費? 3.關於我的離職證明單上的離職原因? 並且張貼了相關法則給他們看 1.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3.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可是,到今天為止,我都沒收到公司的回應. 誰能教我該如何呢? :stupefy: |
找PCDVD投訴不適合
找勞委會或是地方政府的勞工相關部門投訴才有用, 公司要收到公文才知道害怕 |
建議您先打電話到當地勞工局與承辦人員做相關詢問
看是否能得到有用的建議或辦法 |
誠如三樓的說的
找當地的勞工局詢問會得到你想要的答案 |
收到
明天來去辦 感謝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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