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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taeyeon_ss 2021-09-24 02:01 PM

請幫忙附議 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60條,真正開放水域遊憩活動!
 
如果不麻煩的話,希望能花你一點點時間幫忙附議,感謝~

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60條,真正開放水域遊憩活動!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876...cfef52#endorses

引用: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台灣四面環海,為何海面上經常一片空蕩?現況是許多水域遊憩活動都被無理的地方政府公告限制住了。
發展觀光條例36條、60條,讓台灣的水域遊憩活動發展窒礙難行,請支持連署:
1.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條、60條
2.同時即刻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要求發布公告之前必須經過審核、訂定管理規範時也必須徵詢專業意見。
3.請體育署訂定水域活動應注意事項,以利大眾參考。
(連署訴求詳下文)

現在法定的水域遊憩活動包含哪些?

一、游泳、潛水。
二、操作騎乘拖曳傘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操作騎乘各類浮具之活動;各類浮具包括衝浪板、風浪板、滑水板、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及其他浮具。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活動。

泡棉船、波特船等動力浮具已納入管理,屬第三類 “操作騎乘各類浮具之活動”。新北市政府也公告“釣魚”為水域遊憩活動。只要是跟發展觀光條例36條牽扯上的水域遊憩活動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就可以依法限制/禁止。

#發展觀光條例36條(授權限制&禁止水域遊憩活動)、60條(罰鍰1-15萬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K0110001
*原罰鍰1000-15000元,民國90年調漲五倍,5000-75000元,民國104年又再翻倍,1-15萬元!總共調漲十倍!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36條的子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K0110024
利益與影響
✔️ 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條、60條,避免地方管理機關怠惰,任意限制水域遊憩活動、用禁止取代管理!
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條並不等於無法可管,如同登山活動有地方自治條例,水域活動也有地方自治條例,地方政府本來就有權訂定自治條例。當然這比利用36條,一紙公告發布水禁麻煩多了,所以地方政府才很愛用36條,連新冠肺炎防疫考量也挪用36條,疫情期間全縣水域禁止下水遊憩(宜蘭縣)。

✔️ 發展觀光條例36條、60條得以廢除之前,觀光局應即刻修正其子法“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新增條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單位發布公告之前,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觀光局)核定” 。
由此避免為數眾多的地方管理單位誤用、濫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草率蠻橫發布水域禁令。同時避免資訊混亂,現有43個管理單位(含縣市政府、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發布的上百則水禁公告新舊雜陳,人民無所適從。

✔️ 體育署應比照 “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訂定水域活動應注意事項,積極促進水域活動健全發展。水域活動是全民運動,不應該僅只被視為觀光遊憩活動,更不應該受到無理的限制。

✔️ 水域活動管理單位不見得有水域知識的專才,請務必在訂定相關規範之前,參酌專業團體意見以及取得第三方學術單位研究報告作為依據。

其次,

✔ 水域是大家的!遊憩活動與動力船隻如有互相干擾,應該互相避讓(參考“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而非濫用發展觀光條例36條,限縮水域遊憩活動範圍,讓動力船隻獨佔水域。

✔️ 全力支持環境保育!請水域主管機關確實利用保育相關法規,平等規範所有對象。不是只有水域遊憩活動可能干擾環境,其他觀光用或漁業用的動力船更不能免受規範!

海島台灣,老早應該促進水域遊憩活動發展,成為全民休閒/體育,結果海島政府居然禁止/限制人民下水,貽笑國際!

———
近年對水域戒嚴現況,一些媒體的報導與解析

水域解嚴 還我江湖
https://youtu.be/AJ8vfr9sSKg

尋找親水的台灣(上)
https://youtu.be/ZOlr7j-NQrw

尋找親水的台灣(下)
https://youtu.be/ePpedc29hmE

水域解嚴,打造親水台灣
https://youtu.be/MI-KsS2o420

———
敦促行政院履行海洋國家之宣示,建立全國水岸安全機制,協助修改或廢止現有不當水域禁令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921...83-940dc66c1e0b

polor 2021-09-24 02:13 PM

引用:
作者zero.taeyeon_ss
如果不麻煩的話,希望能花你一點點時間幫忙附議,感謝~

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60條,真正開放水域遊憩活動!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876...cfef52#endorses


觀光條例36、60條是以法令大方向讓政府方便管控資源,再以細部規則有效的限縮使用者。

修法出發點不錯,但有沒法令細部規則一併討論呢?

2021-08-16 SUP玩家闖東澳漁業保育區戲水 保育員竟駕船衝撞





上述案例,於法令下解釋2方各自之作法大體上還算合乎情理,最大癥結點就在於法令的細部規定及實施地點如何解釋。(2方行為各有不盡完善之處)
[船家:保護保育區,玩家:人民戲水權]

wake-R1 2021-09-24 03:01 PM

比較怕累死海巡直聲雞 :mad: :mad: :mad:

言身寸言身寸 2021-09-24 03:06 PM

戒嚴時期留下的惡法

因為怕外島的民眾跑去大陸
也怕大陸人偷渡
所以就把整個海洋封鎖
這樣最好管理

跳海人 2021-09-24 04:41 PM

引用:
水域是大家的!遊憩活動與動力船隻如有互相干擾,應該互相避讓(參考“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而非濫用發展觀光條例36條,限縮水域遊憩活動範圍,讓動力船隻獨佔水域。




認同這一點,我們在日月潭活動就有很深的感觸
但,個人不認為子法的問題需要去廢除母法
36條給了地方政府管理的權責

個人認為正確的做法是修36條,而不是廢36條

lfour 2021-09-24 06:18 P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認同這一點,我們在日月潭活動就有很深的感觸
但,個人不認為子法的問題需要去廢除母法
36條給了地方政府管理的權責

個人認為正確的做法是修36條,而不是廢36條



+1 贊同修而非廢
以台灣人的個性,到時候走私、偷渡、搜救等搞不完,海巡累都累死
或者是一些自以為是的民眾跑去漁業保育區偷抓魚,和漁民發生衝突

我覺得現行的入山申請加強制保險是個很好仿效的對象,有限度管制比全禁或全放來的好

熊騎士 2021-09-24 07:11 PM

先處理三輪腳踏車的上路問題吧

銀★(砍掉續練) 2021-09-24 08:15 PM

引用:
作者熊騎士
先處理三輪腳踏車的上路問題吧


連承辦業物的鄉公所都不知道,三輪腳踏車的牌照要去鄉 鎮公所申請!

那三輪電動車(非殘障車)怎辦???違法!!!不能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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