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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區騎車請儘量不要超過40Km/hr並且絕對要遠離路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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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騎車請儘量不要超過40Km/hr並且絕對要遠離路邊
有時候真的不是騎車技術不好,而是真的不知道三寶會在何時何地出來整你
前幾天,我好好的騎車在羅斯福路車道上,甚至也離路邊的車道還有一大段buffer 結果好死不好碰到一個邊汽車違停的老頭完全沒看車道上是否有車就直接發動汽車瞬間往左側車道硬開硬切 好險我車速不快大概40而且及時煞車要不然我肯定7天後才能回到家 這樣的駕駛真的超多,碰到好幾次了這次最恐怖,碰到這種三寶完全是沒轍生命交給上帝 我覺得,為了人民生命安全著想 市區騎車儘量放慢速度且絕對要離開路邊越遠越好應該要納入教科書當騎車指南 |
他應該會說:年輕人,你為什麼騎車要騎那麼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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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也是不騎路邊,怕的就是馬路之神COMBO技發動
三寶不看後面直接開車門→機車被車門擦撞跌倒→後車追撞輾過........七天後回家 :stupefy: :stupefy: |
引用:
+1 這種真的躲不過, 原則上路邊有停車就不騎路邊. |
其實車輛靠岸或離岸,除了要注意車旁車後的人車之外,依多如牛毛的法令,例如依照交通法規也是有規定必須打方向燈警示後方人車:"我要靠邊了"、"我要上路了",問題是有幾人做到?以敝家這條巷子為例,戶戶人人有車但除了我之外,沒有一家做到...
尤其現在汽車聲都能做到很靜音,行走中沒注意很容易被沒亮燈突然衝上路的汽車嚇到。這真是教育的大失敗、交通主管機關也從未對不正確使用方向燈的用路人加強宣導及取締,這也是這社會對他人缺少尊重的現象之一啊。 附相關的法令內容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9 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第 91 條(有關停車的方向燈規定...或許因為是「普通常識」的緣故,只找到這一條;再者,汽車進入停車格總得右彎或左彎吧?)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要解決只能路邊通通不准停車, 全部拖吊.
講得好像只有汽車才會突然衝出來 XD |
老頭司機:
你目揪青暝嗎? 我車這麼大台, 你都沒看到嗎? :laugh: |
40就閃的過突然衝出的車輛嗎? :rolleyes:
台灣與其一直檢討被害者,要被害者作好防禦駕駛,不如要求加害者,開車要遵守交通規則。 當加害者違規害人時,就要用嚴刑峻法懲罰加害者,並保證補償被害者。(政府先賠然後代位求償,以免受害者求償無門) |
引用:
應該朝日本的方式修法比較合適,肇事方的罪責跟賠償費用幾乎天價, 這樣能讓加害者傾向的用車人會更加警惕要小心駕駛 基本上在台灣4輪大爺2輪神風特攻太多,眼前的責任攤算跟道義賠償根本是禍因 |
遇過腳踏車亂入 只能看開點
去年也差不多這時候
TAXI準備好停車在幾乎就靠在人行道的路邊 開門前彼此都細心看了 右後方有沒有問題 (照理說 靠得這麼近了 就算真的騎過來也不可能有過的了得理由) 結果再開門瞬間 一輛自營人體動力兩輪車 就從右前方直接插入 卡在 車門和人行道中間 :jolin: :flash: :unbelief: :rolleyes: :nonono: 那次之後 TAXI停好之後我都要右邊前面後面看好看滿 腳踏出去之前再看看下面 至於上面還會出什麼狀況 就自己吞下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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