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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x 2019-10-26 11:28 AM

學生抽菸、無照騎機車遭記過 大法官:可跟學校打官司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0...0xftaDdwxUmCZrE
2019年10月25日

台中市立長億高中一名張姓學生,2016年間抽菸又無照騎機車,被學校記過2次;新竹培英國中某學生,段考期間請病假,事後補考但成績卻被打7折。2人不服學校處分,提出行政訴訟,被法官依照釋字382號解釋駁回。但大法官作出釋字784號解釋,宣告此類狀況均可與學校打官司。

長億高中的張姓學生,2016年11月間叼含香菸,校方記小過1次處分;又因無照騎乘機車,校方同年12月間再記大過1次處分。他提出行政訴訟,但行政法院援引釋字382號解釋,駁回請求。

另外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傅姓女學生,2014年1月間學校舉辦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定期評量時,女學生請病假而未參加其中一日考試,之後參加補考。但校方卻依照《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規定,將她的成績打7折。女學生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也被行政法院依照釋字382號解釋,駁回請求。

大法官釋字382號解釋,規定學生只有在面臨退學或相類似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機會,足以影響憲法保障的受教權時,才可提出行政訴訟。多年來行政法院均依此駁回諸多訴訟,但大法官認為,憲法16條明文保障人民訴訟權,沒有必要增加特別限制,因此25日決議變更解釋。

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主文「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依照解釋意旨,甚至是未成年的國中小學生,也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訴訟,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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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了長照菸捐財源取得不遺餘力 :eek: :eek: :eek: :eek: :eek:
無照騎車如何解讀我就不知道了~ :stupefy:

Crazynut 2019-10-26 11:36 AM

民權主義第二講說,有四種人沒有自由,分別是黨員、軍人、公務員與學生。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職,是否侵害人權自由,說不定以後大法官又要來釋憲……

沒問題 2019-10-26 11:54 AM

引用:
作者Crazynut
民權主義第二講說,有四種人沒有自由,分別是黨員、軍人、公務員與學生。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職,是否侵害人權自由,說不定以後大法官又要來釋憲……


大學生有權向學校打官司

針對大學生的部份,請注意。

sclee 2019-10-26 11:57 AM

補考成績打七折大法官也要管, 這個我很有意見

如果這樣都能去打官司

以後學生認為考前書念不完,乾脆請病假爭取多點時間溫習

反正補考成績是一樣

這對其他學生公平嗎?


推測不可能是學生的主張,沒有家長支持怎麼敢去提行政訴訟?

這些人腦袋在想什麼?

還有,學校也不用定校規,全部廢掉算了

EAC212 2019-10-26 12:04 PM

考試的目地是為了測驗學習成果還是和同學比名次??
好像有人認為比名次比較重要....

tacowave 2019-10-26 12:06 PM

打官司 不代表打得贏....這點我深有體會

sn245763 2019-10-26 12:09 PM

看起來蠻合理

一方面保障學生受教權,另一方面也防止學校濫權

過去是學生被記滿三大過三振出局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但已經被三振出局,再打官司就已經力挽狂瀾
(學生和校方的權力地位不對等)


現在改成被處分就可以打行政訴訟

一來可以檢視處分有沒有逾越校方的權限

二來也能讓學生在三振前至少還有含扣的機會

不要讓學生單方面被學校壓著打

Crazynut 2019-10-26 12:10 PM

引用:
作者沒問題
大學生有權向學校打官司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488)

針對大學生的部份,請注意。

開版貼的文章是高中生,國中生,請注意。

也許孫文其時大學不多,考慮或有不周,但毫無底限的以後小學生都來打官司,這社會就很有趣了。

healthfirst. 2019-10-26 12:15 PM

我覺得合理
每個人都有爭取自己權益的自由

沒問題 2019-10-26 12:15 PM

引用:
作者sclee
補考成績打七折大法官也要管, 這個我很有意見

如果這樣都能去打官司

以後學生認為考前書念不完,乾脆請病假爭取多點時間溫習

反正補考成績是一樣

這對其他學生公平嗎?


推測不可能是學生的主張,沒有家長支持怎麼敢去提行政訴訟?

這些人腦袋在想什麼?

還有,學校也不用定校規,全部廢掉算了


這問題主要是實質損害跟行政損害兩邊的爭吵。
申請國外就學公費或保送名額時,一般學校或學生都會認為讓成績最好的取得資格申請。
然而主要的問題是確保所有的學生都應該有一致的權利申請。
申請之後落選是合理的,但由學校的行政及教師認定申請資格是有問題的。

學生該當之權利校方不得滯行,不然學生就得使用刑法妨礙自由針對教師及行政人員提出民/刑事訴訟。

因為大學生不是只有二十出頭的學生是大學生,三十四歲的人也可以是大學生。面對在社會上打滾過的真正成年學生,該類學生的權利是否不受民法及刑法的保護?反之亦然,社會極其複雜,校方何以使用校規來推翻民/刑法的基本規定?

基本上,去行政法院打官司的學生,早年大部份都會敗訴。可是使用民/刑法針對教職及行政人員打官司又會落入,校規等相關規定非由教職及行政人員負責且不能針對個案有不同裁量的情況,造成權益真空無人處理的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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