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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60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760
釋字第 760 號 【警察三等特考職務任用資格差別待遇案】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致實務上內政部警政署得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筆試錄取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之人員,一律安排至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完足該考試程序,使100年之前上開考試及格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人員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等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就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基於本解釋意旨,採取適當措施,除去聲請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 這樁公案跟隨著這9年警特三等四百人左右的合格非以警察學歷報考者的人生,雖然絕大多數都已經另外考佐二、研究所等管道而在2線1以上任館多年,不然就已經逃離警察體系另謀他職了,剩下的大概不到一百人吧... 對這一百多人而言,遲來的正義已經不算太正義了,但如此能使這個封閉的體系有些衝擊不再警大獨大,也不失為一個重大的改革,考訓用三者分離也該走入歷史,官職分立這不倫不類的制度也應好好檢討了。我們在這歷程中也曾留下一筆,也很開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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