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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同性結婚,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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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性結婚,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內容有點多,我也沒辦法在短時間內消化完,能消化完的話,有機會再來寫寫想法。
下午四點新鮮出爐的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748 |
所以大西瓜的解釋是 ..... :rolleyes:
兩根香腸可以在一起 ! 兩顆鮑魚也可以在一起 ! 是這個意思嗎 ? :p |
引用:
大西瓜只是不想碰這燙手山芋而已 |
等等就有人跳出來喊
沒救了 沒救了 司法已死 |
引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fk-fcoUCI&t=1m13s 很好啊,為什麼兩根香腸不可以在一起。 [YOUTUBE]m-fk-fcoUCI&t=1m13s[/YOUTUBE] |
在台灣把別人的錢騙光,害別人自殺→可以去開趴可以罰個錢了事,大不了幾個月就放出來。
在台灣拿刀把小朋友的頭砍下來→免死 在台灣把一個阿伯跟阿伯的老婆殺了,然後說我唸佛看到小魚粥不想吃太殘忍→免死 在台灣拿王水把人溶了→不到十年後放出來當作家。 所以同性婚姻有什麼好奇怪,不過以上也不能混為一談,因為我本身是支持同性婚姻的, 因為婚姻自由應有法律來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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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個人有限的法律條文閱讀能力看了一遍,乍看之下好像是大法官把皮球踢回給立法機關,並設定了一個“兩年”的期限,修法或另立專法都可,立法機關兩年內沒有搞出現樣的名堂來,同性結婚就過了? 不曉得這樣的解讀對不對?
以我個人的庶民觀點,“修法”我基本上“完全質疑”。倒是“另立專法”我覺得OK,可以有很多討論空間。 “另立專法”對我來說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相關配套”一定要準備到極盡細節之能事,這些“配套和專法”“必須”要以“防堵”“臺灣人的劣根性”為出發點來規劃與設計,必須設定成臺灣人“人性本惡”,會極盡“專漏洞”與“耍小聰明”之能事。“配套和專法”必須想像未來的臺灣在同性結婚可能會發生什麼樣的情境的排列組合,先做好防堵措施。 過往我一直覺得“臺灣人的社會劣根性”,“不夠資格”擁有同性婚姻這樣的福利,若哪天臺灣人的社會生活能夠做到某種程度的“自覺”(或者說接近烏托邦世界吧?)“另立專法”的“同性婚姻”我真的覺得OK的。 |
引用:
你有沒有看過民法?就是改掉幾個重要的章節而已 你幹嘛要另外弄一套法律?況且民法是基本法,就類似地基,你地基不搞好,另外又弄一個違建?為了這違建到時候還不是要回去打地基?脫褲子放屁 這件事情真的有夠簡單的,弄得這麼複雜,其實真的只是小部份人想太多 .... |
引用:
不改比較安全∼∼∼ 可以避免將來可能出現的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不要小看臺灣人的劣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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