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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eyeon_ss 2016-08-23 05:23 PM

警攔贓車射死17歲少年遭起訴 桃檢:當下應放棄射擊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縣楊梅區今年1月發生一輛贓車拒絕警方攔查,還企圖逃逸,草湳派出所員警劉政國緊急開槍嚇阻,卻擊中坐在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後腦杓,子彈卡眉心,送醫搶救多日仍不治。桃園地檢署認定劉政國開槍並無急迫性及必要性,依當時的狀況應放棄射擊,今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將其起訴。
當時徐姓少年與1男1女的友人開贓車出遊,沒想到過程中卻遇到警方盤查,雙方展開追逐,行經楊梅區、平鎮區、龍潭區、大溪區,最後又返回楊梅區;過程中一度假裝要停車受檢,等到員警上前後又再度踩油門,這時劉政國緊急拔槍,朝車輛右後輪開了一槍,沒想到卻擊中坐在副駕駛座的17歲徐姓少年後腦杓,子彈穿過少年腦部,卡在眉心頭骨,當場鮮血直流,送醫搶救多日後仍宣告不治。

桃園楊梅分局表示,當時員警要攔查失竊車輛,該輛自小客車卻不願配合受檢,且還衝撞警用汽車,因為危險駕駛行為已危及員警與他人安危,所以員警才會朝右後輪胎射擊,開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劉政國偵訊時也供稱,當時懷疑車上乘客有藏毒或涉其他刑案,才開槍制止。
經桃園地檢署偵辦後,檢察官認為當時該輛贓車只是要逃避檢查,,並無衝撞員警或警車的行為,員警當下也未遭到生命危害,若要將其逮捕也應以較不致危及人命之方式達成,使用槍械應掌握急迫性及必要性,依照當時的狀況,若無法擔保不會誤射的情況下,應該放棄射擊行為,採以其他方法,因此今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將劉政國起訴。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823/761003.htm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misman+++ 2016-08-23 05:25 PM

依豬一般隊友的理論,以後請保全就好了,也 不用砸錢養警察了....

212412 2016-08-23 05:26 PM

完蛋了~恐龍症狀會蔓延!

如果射擊能力這麼強.台灣在奧運射擊項目就不會槓龜回來

bigDDD 2016-08-23 05:29 PM

有哪個人能保證的?
檢察官乾脆這樣說
因為吃飯可能被噎死當下應該拒絕吃飯 :laugh:

五四三 2016-08-23 05:38 PM

警察不能行使公權力 乾脆廢掉算了

老柏(第四) 2016-08-23 05:40 PM

>>>射擊如果無法擔保不誤射,就要另想辦法



以後警察開槍要先找擔保人簽同意書才能開槍是嗎???

federer888 2016-08-23 05:40 PM

只是仔細想想也蠻有道理的
像是之前如果只是單純騎機車無戴安全帽
最後追車造成駕駛車禍身亡我都覺得執法過頭
畢竟當時如果沒有危險駕駛或者其他妨礙他人安全之行為的話
緊追著車毫無意義

這個本案如果只是逃避追緝,沒有衝撞或者攻擊員警等意圖
我也覺得開槍的必要性沒有很高
除非警察認定他具有危險行為,或者指認出是重大通緝要犯
如果只是一般的例行攔檢,老實說開槍都太過頭
但是如果有危險攻擊行為,或者造成民眾生命安危時
這時開槍我就支持

Yeunong 2016-08-23 05:43 PM

引用:
作者federer888
只是仔細想想也蠻有道理的
像是之前如果只是單純騎機車無戴安全帽
最後追車造成駕駛車禍身亡我都覺得執法過頭
畢竟當時如果沒有危險駕駛或者其他妨礙他人安全之行為的話
緊追著車毫無意義

這個本案如果只是逃避追緝,沒有衝撞或者攻擊員警等意圖
我也覺得開槍的必要性沒有很高
除非警察認定他具有危險行為,或者指認出是重大通緝要犯
如果只是一般的例行攔檢,老實說開槍都太過頭
但是如果有危險攻擊行為,或者造成民眾生命安危時
這時開槍我就支持


也是拉

通緝犯臉上也不會寫我是通緝犯對吧

所以警察只要開單跟指揮交通就好

JXL 2016-08-23 05:49 PM

依照當時的狀況,若無法擔保不會誤射的情況下,應該放棄射擊行為,採以其他方法,因此今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將劉政國起訴。

都跨區追了多久了, 還能有甚麼方法?
槍這種東西, 只要拿出來用, 就絕對不可能完全沒有誤擊
軍隊打靶 當靶場上甚麼事都有可能發生, 那是不是不要用槍了?
波灣戰爭也是一堆友軍誤擊
用"零誤擊"當作起訴的理由, 會不回太蠢?

水藍色 2016-08-23 05:50 PM

引用:
作者federer888
只是仔細想想也蠻有道理的
像是之前如果只是單純騎機車無戴安全帽
最後追車造成駕駛車禍身亡我都覺得執法過頭
畢竟當時如果沒有危險駕駛或者其他妨礙他人安全之行為的話
緊追著車毫無意義

這個本案如果只是逃避追緝,沒有衝撞或者攻擊員警等意圖
我也覺得開槍的必要性沒有很高
除非警察認定他具有危險行為,或者指認出是重大通緝要犯
如果只是一般的例行攔檢,老實說開槍都太過頭
但是如果有危險攻擊行為,或者造成民眾生命安危時
這時開槍我就支持


桃園楊梅分局表示,當時員警要攔查失竊車輛,該輛自小客車卻不願配合受檢,且還衝撞警用汽車,因為危險駕駛行為已危及員警與他人安危,所以員警才會朝右後輪胎射擊,開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劉政國偵訊時也供稱,當時懷疑車上乘客有藏毒或涉其他刑案,才開槍制止。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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