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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要大翻修囉
著作權法將進行歷年來最大翻修,根據修法內容,未來類似3鐘鐘看完電影的「谷阿莫」等短片,或是在公園放音樂跳土風舞,都恐怕有侵權疑慮,不過經濟部智財局表示,必須個案認定,尤其有沒有收費或是賺錢行為很難立即判定,國際上評量的因素很多,但法院對於詼諧仿作的容忍性會高一些。
經濟部智財局局長王美花今表示,為了因應網路時代及數位匯流發展,傳統技術權利分類不符合使用,著作權法將大修法,修正超過一半,為歷年來最大規模翻修,力拼趕在3月提出著作權修法草案,並報院審查。 為因應網路時代及數位匯流發展,智慧局於2012年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一稿後,經舉行5場次公聽會,蒐集許多修法意見後,相繼於2013年5月11日及10月30日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二稿及第三稿,使著作權法制更符合現代社會的需要。 原定非營利活動可主張合理使用議題,若修法通過後,將採取法定授權制,即取得許可後才能播放,但特定活動則可以合理使用、不需支付使用費用,也就是說,未來銀髮族社團每天在公園跳舞播放音樂伴舞,恐需要經過權利人許可,否則權利人可收取費用。 另外,家用設備接收在公開傳達之合理使用議題,也將條文明定清楚,未來咖啡店、理髮廳等在店內擺收音機播放廣播節目,將不用額外付費,但店家自行播放CD,權利人可收取費用,由於民眾已經花300多元購入CD,私下收聽不用錢,但公開播放卻要錢,王美花說,因為咖啡廳等為營利事業,音樂產業界認為播放私人CD提供良好環境,可為咖啡廳增加收入,因此應額外收取費用。此外,未來這不單只是民事責任,由於侵害著作權,也將要負擔刑事責任。 此次修法還增加現行著作權法缺乏遠距教學合理使用規定,未來有正式註冊學生可以合理 使用,至於開放一般民眾修習之非營利遠距課程(如非營利磨課師課程),則須向著作財 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江俞庭/台北報導) 以後影片音樂不能亂貼囉,不然會觸法 :flash: |
現在提修法,是誰來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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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都要個案認定,結果就是有權有勢的人說了算,一切依法辦理,謝謝指教! :th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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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聽到的也要依著作權法繳交權利金才公平 :mad: :mad: :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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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詼諧仿作的容忍性會高一些
光是這句別說谷阿莫啦 惡搞希特勒這種的大概就死光光了 搞不好連電影截圖回文都可能會有事.... :tu: :tu: :t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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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從嚴認定的話
連貼歌詞出來都違法 店家播放電台音樂也被告過不是嗎 |
引用:
這是典形的自我感覺良好嗎 :jolin: 或許音樂可以讓人在咖啡廳放鬆心情, 但你會因為這家店有放某某某的人的音樂而去嗎? 要是店家裡面跟廢墟沒二樣, 又是小強, 又是老鼠, 放天王級的歌, 也沒人會去的 :think: |
"蟑螂"業者嗎?
不是有很多oo音樂著作權oo協會就是靠這個賺錢的. 到處看看有沒有商家放音樂沒付錢, 然後告他,再跟他和解收錢. 政府不入法也說不過,入了法更說不過, 只好在執法上放水, 如果執法也放不了水,老百姓就倒大楣 |
個資法、勞基法、著作權法是三大廢法,是阻礙人類進步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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