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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棍的下場
今天看新聞關於香港地產富婆龔如心遺產官司的報導
提到一個叫陳振聰的神棍,說他被判12年有期,已經入獄服刑 我想在台灣貪污以及殺人都不一定會判到12年 去查一下資料,兩項罪名是偽造遺囑以及行使虛假文書罪 偽造文書?對我們來說輕到不輕的罪,幾乎都會判緩刑 我不知是否這個傢伙太貪,偽造文書取財的金額太大有關 神棍多年來在龔如心身上騙走了七億港元以上,據報導有錢到去買私人飛機 騙到手的已經夠多,台灣最有名的風水大師相信財產可能只有他的零頭 此神棍還不滿足,竟然異想天開偽造遺囑想A走千億的遺產,胃口未免太大了 訴訟好像還被政府追稅,以及龔如心所屬的集團追回一些他不該拿的,騙到的可以都要吐出來 PS:有趣的是,他最後受洗信上帝,官司仍然是敗訴 |
引用:
我小時候就實驗過了 結果哩 打我臉的同學可樂的哩 同學: 這是你說的喔 (啪 :laugh: |
其實還是很鬆
在大陸詐騙超過20萬人民幣是會被判死刑的 |
引用:
詐騙,非法集資都可能判死刑... 只要金額破億幾乎都是唯一死刑... :stupefy: :laugh: |
引用:
不算是詐騙,是偽造文書 而且,香港目前還是用英國人留下來的法律,陪審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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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香港在英屬時就很注重保護商業行為, 所以使用虛假文書的罪名不輕 管有虛假文書/信用咭: 《刑事罪行條例》第75條 『當一名人士擁有或掌握一份他知道是偽造的文書而企圖使用該文書引導他人相信其為真實的 ,或使用該文書引致他人受損失,便構成第一項罪名。構成第二項罪名是指純粹擁有偽造的文書(並無企圖使他人信其為真的)。第一項罪名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四年,第二項則為三年。』 |
引用:
對岸的話 仍然是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laugh: |
引用:
所以,我才說,在台灣根本不是什麼大罪,沒有人會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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