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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朋友與案底的問題
昨天沸沸揚揚的事件,相信大家也都看到此新聞了
版上josetsun大提到 少年事件處理法 通常成年人犯法即適用刑事訴訟法程序,而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若有觸法行為,則適用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未滿12歲的兒童並非少年,但滿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時,仍可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規定,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 適用範圍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以及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皆由少年法院處理。 請問如果該案件真的成立了(或類似事件),這位八歲的小朋友真的就留有案底嗎? 又或是八歲小朋友搶劫或犯案,觸犯刑法就有案底?? |
那都不是大事
大事是,你要他同學以後怎麼看他,一句錯口"他是小偷"就可以毀人一生了 |
我記得少年犯不會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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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yes...同儕團體間的排擠 足以影響一個人的一輩子... :rolleyes: |
雖然不會有案底,
但是警察的資料庫會不會留下相關紀錄啊?? |
基本上"微罪不舉"
法官與檢察官就直接簽結掉了 不過話說中華民國還真的太多公訴罪了 有些是可以告訴乃論的 因為公訴罪檢察官又不得不辦 然後又多半是微罪或初犯就簽結不起訴 實在是有點浪費司法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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