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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公司月休只有1~2天是否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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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月休只有1~2天是否違反勞基法?
如提,一星期有兩天下班後還要加班2~4小時,月休五天其中三天還要出來加班,
大家為了一口飯吃都被壓榨的莫不吭聲,地址:高雄市高雄加工出口區南三路二號,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WMD部門,不想要人家這樣講就不要那麼做, 長久以來的積非成是一年四季都是如此,倘若我說的是假的歡迎來提告. |
準備好出勤紀錄和薪資帶入帳紀錄
勞動部 當然你可能被解雇 不過可以把整個過程PO網爭取大家精神上的支持 |
直接告上勞動部不就得了
然後再把給勞動部的話寄給守長看看南部企業壓搾勞工是事實 那南部死長是誰? |
有符合加班上限與有給錢的話(還有連續出勤天數)
屬於合法範圍 沒有的話就...請自行申訴 或許有人會想幫您申訴 萬一到時申訴不成反被告 :cry: |
引用:
恕刪!!!!!!! |
引用:
現場單位間接直接人員很多人都是連做十幾天才能放一天假, 有給加班費但不能不出來加班,很多人都是敢怒不敢言,這次的颱風天也是一樣, 你人可以死機器不能停,就像這次的復興航空事件,反正人死了賠錢不就得了, 死了四十幾個人才賠上一季虧損,大老闆有的是錢哪管你那麼多... |
《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天正常工時與加班合計不得逾12小時,每月加班也不能逾46小時,違法可罰2萬到30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
:unbelief: 有違法嗎?
沒人檢舉當然沒有違法 |
曾幾何時,連最基本的休假權利都得靠自己去爭取,公司上市櫃還只有月休五天,
我知道的鐵皮屋工廠員工不到30人月休都有六天不用加班工時一樣八小時, 糟糕的是還25k起薪,我們設備維修部門起薪只有22k月休五天還強制你加班, 大公司比較好比較有人性....嗯~~~ 另外附帶一提,或許有人很不爽我的做法把問題給po上網,特別是加工區那些大頭老骨董, 如果連最基本的意見都不能表達,員工都必須安安靜靜的閉上嘴巴以免惹來殺身之禍, 那民主學運那些人還真該死,怎麼可以跳出來為大家爭取權益, 把自己的想法和實話給說出來傷害政府形象,更應該千刀萬剮您說對吧!! :D :D |
引用:
其實就是自己不想當壞人,所以po在這讓鄉民去幹. 其它牽拖一堆甚麼鐵皮屋,政府形象的都是屁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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