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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犯]惡狼偷車騙幫追賊 載去山區欲性侵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28253)

weirock 2013-10-18 02:04 PM

[累犯]惡狼偷車騙幫追賊 載去山區欲性侵
 
人犬團體表示:該員有熟讀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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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狼偷車騙幫追賊 載去山區欲性侵

引用:
性侵前科累犯朱亞賀,見林姓女子面貌姣好,先偷其機車藏車,再佯稱載林女追偷車賊,
將她載往荒郊欲性侵,林女見情勢不妙而跳車,遭朱重擊頭部昏迷,幸柔道三段高手洪明鑫路過見義勇為,
一番搏鬥後逐走朱嫌,警昨凌晨逮朱,南投檢方以妨害性自主致重傷等罪聲押獲准,
但林女仍昏迷,恐成植物人。

檢警調查,本月1日晚間6時許,51歲朱嫌在南投縣草屯鎮一家大賣場門口,
窺見身材和面貌姣好的林女未拔機車鑰匙即進入購物,朱故意偷車藏放,
再騙焦急尋車的林女:「一個外勞騎走妳的車,我載妳去追!」林女信以為真。

被撞見 聲稱女友不慎摔車

朱嫌載林女往茄老山公墓的山路,林女察覺不妙,情急跳車,檢警研判,
朱嫌停車抓林女,以異物敲昏她,拿出預藏的膠帶封她口,並綑綁她手腳時,
幸好南投地檢署榮譽觀護人洪明鑫,從山上的工寮下山經過,下車查看。

朱嫌騙稱林女是他女友,不慎摔車,因沒帶手機無法叫救護車,洪明鑫遂撥119,
卻見朱戴上安全帽,發動機車離去,洪眼明手快,抓住機車龍頭,踢倒機車,
2人激烈扭打,朱掏出玩具槍,作勢開槍,卻被柔道三段的洪明鑫制伏,
再奪槍丟到駁坎外,朱趕緊赤腳落跑,洪追了數百公尺,因擔心林女安危而折回,
當時林女受重傷嘔吐,一直嚷頭痛,救護車將她送醫,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頭部手術,
迄今昏迷指數3,恐成植物人。警方說,受害的林女與父親相依為命,相當孝順。

在洪明鑫協助下,草屯警方於駁坎下方找到朱的玩具槍,
並在朱的機車上發現他買的農藥、童軍繩和不明藥物,以車追人,查出朱嫌,
趕赴住處外埋伏,但朱躲在屋內,不敢開燈,大小便就在裡面解決,
昨晨警方再度上門,其家人仍騙說「多日未返家」,警方決定踹破房間大門,
朱嫌才開門就擒。

同天早上 同手法拐人未成

朱見警就裝瘋賣傻,以頭撞地板,說自己有精神病,否認要性侵林女,
只是要和她交朋友,還說「她是自摔重傷」
,但洪明鑫的行車紀錄器,
已錄下朱持膠帶等犯案過程。

警方調查,本月1日上午,朱用同樣手法欲騙另一婦人,但她拒絕,說會自行報案,
婉拒上他的機車,才逃過一劫。


12年前迷姦 也在賣場前獵女

引用:
朱亞賀涉嫌性侵未遂被逮,檢警查出,他在90年就曾犯下令人髮指的性侵案,
服刑假釋後,電子腳鐐僅戴11個月就拆除。

檢警指出,當時南投縣草屯鎮一家超市辦抽獎活動,朱嫌見一名漂亮女子丟了抽獎聯,
他立刻撿起,抄下上面的個資,再以假名佯稱要找女子教他數學和會計,約出女子後,
在飲料中摻入FM2迷昏,再帶往摩鐵性侵並拍照,還盜取女子的現金,警方找到朱時,
被害女子還昏睡在其汽車裡。

朱嫌事後被判刑10年,但服刑9年1個月假釋出獄,假釋後,電子腳鐐戴了11個月即拆除。

針對朱嫌日前又犯案,法務部保護司昨指出,朱男99年假釋期滿,應視為自由人,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不得再以電子腳鐐限制其行動。

chaotommy 2013-10-18 02:27 PM

昨晨警方再度上門,其家人仍騙說「多日未返家」,警方決定踹破房間大門,
朱嫌才開門就擒。


可以當作共犯處理麼 :mad: :mad: :mad:

acetyl 2013-10-18 02:54 PM

熟看SOD吧


馬的

這種雜碎,只有在台灣才能活得下來

人犬團體,法官家屬,最好都別被碰上

marks 2013-10-18 03:00 PM

引用:
作者acetyl
熟看SOD吧


馬的

這種雜碎,只有在台灣才能活得下來

人犬團體,法官家屬,最好都別被碰上

趕快成為他們的一員
就不會碰上這種雜碎了

損則有孚 2013-10-18 03:07 PM

可惜被性侵的不是立法委員的女兒,不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不但會加重罰則數倍,還會很快三讀通過修正。

kazama 2013-10-18 03:07 PM

引用:
作者chaotommy
昨晨警方再度上門,其家人仍騙說「多日未返家」,警方決定踹破房間大門,
朱嫌才開門就擒。
可以當作共犯處理麼 :mad: :mad: :mad:

起訴罪名? :confused:

chaotommy 2013-10-18 03:11 PM

引用:
作者kazama
起訴罪名? :confused:

罪名我就不太確定了

但是欺騙警察 干擾辦案 應該跑不掉吧

d61s 2013-10-18 03:14 PM

引用:
作者kazama
起訴罪名? :confused:


不用認真了,連幫助犯都談不上,更別說共犯

*等親的自家人還可以用力幫忙藏匿或湮滅證據,因為就算被起訴還可以減輕刑責呢

引用:
作者chaotommy
罪名我就不太確定了

但是欺騙警察 干擾辦案 應該跑不掉吧


欺騙警察==>沒筆錄不算偽證
干擾辦案==>妨礙公務 ....罪名太小條了

法官可能也會說: 血濃於水情有可原

不然李少爺那案子,老爸幫忙說謊、提供逃亡資源,友人提供住所、藏匿
這搞得比上面那個案子大了吧? 你看看最後會不會有事

kazama 2013-10-18 03:20 PM

引用:
作者chaotommy
罪名我就不太確定了

但是欺騙警察 干擾辦案 應該跑不掉吧

以上述罪名而言,家人都不是共犯。

刑法第 164 條 (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刑法第 167 條 (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有第167條在,實務上親人窩藏犯人的情形很少被以164條起訴。

campbells 2013-10-18 03:25 PM

累犯"朱亞賀"...

豬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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