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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罵人(哭爸)了嗎?
台灣的法律制度,似乎不能以判例當範例?
記者唐詠絮/台中報導 彰化1名王女將機車停在黃姓女店長攤商旁,被說違停,雙方言語起爭執後脫口說「哭爸」,被對方告「公然侮辱罪」,彰化地院判罰5千;王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同音「靠北」,已被用來表現發洩壓抑情緒的替代詞,不足以貶損他人名譽或社會上評價,將原判決撤銷,免罰。 依據判決書內容指出,王女因騎機車進入市場購物,暫時將機車停放在黃女擺設的攤位前,黃女認可能妨害客人上門,乃請她將機車改停他處,否則警察會來開單處罰,被王反指違規設攤,雙方因而發生爭執不休,口出「哭爸」一語,被告「公然侮辱罪」,王女認為「哭爸」是國語對他人表示「你無理取鬧沒事在大呼小叫」。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辱罵「哭爸」等語,其顯係在公然狀態辱罵。又台語「哭爸」係指粗俗的罵人語,以喪父為比喻,來表示不屑他人的叫苦或抱怨,此有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查詢結果可參。依據社會一般通念,該言語屬貶抑他人之詞、並非讚美之話語,尤其在雙方言語衝突、針鋒相對之場合,以「哭爸」指述對方,確具有輕蔑、嘲諷、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意涵,開罰5千元。 但台中高分院法官則認為因而所謂「哭爸」一詞,亦由原來形容猶如喪失父母的悲慟表現,逐漸引伸為形容他人喋喋不止、內容空洞無意義之指責或抱怨,甚而在網路時代,該同音「靠北」一詞,已被用以表現發洩壓抑情緒之替代詞,而有「靠北社群」網站,提供發表各種不滿、不平意見之平台者。 從而「哭爸」於當今使用,其意義已偏向於形容他人所為言詞不為自己接受情狀,而非用以貶損他人人格或社會評價,最終轉換成新的意涵,取代原始意義,逸脫原來造作所賦予的意義,進而使原始內涵趨於消滅。 另外台中高分院法官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王女上 訴意旨否認公然侮辱犯行,並以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為無罪判決。 |
這樣王女聽到判決是不是可以當面罵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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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是用大陸法系的成文法
不一定要引用判例 所以你還要賭是遇到哪個法官 |
海洋法系 vs 大陸法系。臺灣主要是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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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藐視法庭罪大惡極,判刑一年 :mad: :mad: :mad: |
那可不可以罵"嗯家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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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一個洋人的youtuber說全世界目前就只有台灣有公然侮辱罪
真的全世界有哪一個國家.會對一句髒話而上法庭 在美國如果一句f*** you上法庭 那一年之內不知道要有幾億個美國人要上法院 個人認為這種情形應該是屬於微罪不舉的範圍 每個人都為了這種小事上法院那法院案件不是爆滿了 |
公然侮辱有點浪費司法資源
可否修法把所有過去罵人用語判無罪的案例 整理出一個無罪字庫或詞庫 檢察官在電腦查一下,直接不起訴 不必浪費司法資源 這種微到沒有再微的罪,真的沒必要到法官哪裡 |
引用:
法官:本庭宣判⋯ 被告:靠北! :laugh: :laugh: :laugh: |
我認為.『我譴責你』也是屬貶抑他人之詞、並非讚美之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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