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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5月5日將對此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舉行公聽會,現在我們需要讓相關單位暨諸位立委聽聽我們百姓的聲音,願意自行撰文給各相關單位的網友請自行發揮您的文采,否則底下的文章內容歡迎諸位網友廣為轉載給各相關單位,讓他們聽聽我們的聲音、聽聽我們的訴求!最後不管結果如何,至少我們曾經努力過,也歡迎有個人網站的網友轉載此篇請願文章,讓我們大家一起攜手抗議,希望能阻止此等惡法的通過
請願訴求: 全民動員廢除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惡法,開放真品平行輸入,拒絕設定商業利益保護條款,挽救台灣經濟文化科技根基。 理由: 1.為維護憲法第十五、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予以保障。 2.為維護公平交易法之精神,防止市場獨立隴斷。 3.為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及自由購買選擇權。 4.加入WTO後,著作權法規範應與國際法規接軌。 5.凡著作原件(真品)相關著作物持有者,移轉散布(租、售、送、借)除罪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洪奇昌(民,不分區)[email protected] 林豐喜(民,中縣)[email protected] 唐碧娥(民,南市)[email protected] 李俊毅(民,南縣)[email protected] 朱星羽(民,高市)[email protected] 張花冠(民,嘉縣)[email protected] 郭榮宗(民,桃縣)[email protected] 鄭國忠(民,南縣)[email protected] 許舒博(國,雲縣)[email protected] 曾蔡美佐(國,雲縣)[email protected] 章仁香(國,平地原住民)[email protected] 劉銓忠(國,中縣)[email protected] 李雅景(國,嘉縣)[email protected] 羅世雄(國,高市)[email protected] 邱毅(親,高市)[email protected] 柯淑敏(親,北縣)[email protected] 陳劍松(親,雲縣)[email protected] 鄭美蘭(親,宜縣)[email protected] 黃宗源(台聯,不分區)[email protected] 鄭余鎮(無,北縣)[email protected] 顏清標(無,中縣)[email protec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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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我那天要上課
希望這次的公聽會可以有圓滿的結果 大家加油 |
請問是要將這篇文章直接寄給文章中的信箱嗎:confused:
若是的話敝人還辦得到:) 若是要參加5月5日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舉行公聽會就沒辦法:jolin: |
引用:
可寄到文章內所提供的信箱,當然也可寄到您個人認為是請願管道的任何信箱,至於公聽會大家就量力而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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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lin: :jolin: ....請推見一下素行不錯的立委有哪幾個??:confused: (因為除了搞外遇的,搞流氓的...其他都不熟.....:nonon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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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可試試羅世雄,我認識他,人還不錯, 其他,邱毅不知有沒效,死馬當活馬醫囉!: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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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j51688 兄 理由第五點文字說明似乎有問題 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四款 用詞定義所示 一四 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由此可知 我們所訴求的dvd等物品 並非屬於著作"原件" 另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用詞定義所示 五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 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 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故我們所謂的dvd等物的真品應係指合法著作之"重製物" 而非著作之"原件" 所以這一點應改為:合法版本之著作"重製物"(真品)相關著作物持有者........ 如此似乎較為恰當 以上供參......有錯亦請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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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一條理由 本人覺得可能還不夠力 可能不會被接受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所示 第 45 條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所以基本上 著作權法是已排除公平交易法相關法條之適用 簡言之 著作權法是不會鳥公平交易法 因為前例可循 以前立法時公平交易之精神已經被蹂躪過一次了 本人相信 這不會是唯一的一次 唉....也更不會是最後的一次 雖然希望之如此渺然 不過還是希望蒼天有眼 消滅惡法 可憐可憐我們這些消費者 各位加油吧~~~~ |
介紹一篇不錯的文章---修法之我見
大家可參考一下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Sh...sp?postnum=1474 著作權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智財局完全著眼於「著作人著作權益」,是否應該? 說得好 一語道破此次修法之謬 今次之修法擬將採非告訴乃論 實在枉顧大眾之公共利益之調和 難道沒有傾向某些特定團體之意?? 這種過度以國家的力量來保護某些特定團體之修法 實不足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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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本請願書內容非專為DVD等影音產品而量身訂制,凡一切攸關智慧財產權之作品皆適用之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46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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