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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得拉 2023-07-27 09:55 AM

家人間交易房產請問
 
同事爸媽年紀大了想把現有房產轉給我同事
因為路段還不錯,擔心被政府課大筆增值稅
她媽媽就用由我同事跟長輩買的方式去辦理
錢都是由她母親準備,就是所謂的假買賣,真贈與

同事家那邊的實價登錄是65萬/坪
他們家的交易卻是以72萬/坪,比實價登錄高了許多
同事說拉高單價是代書建議
說未來要處理房產就不會被扣房地合一稅

我不解的是,刻意拉高單價拉高不一樣要繳增值稅嗎?
且賣得越高,繳的稅額應該是更多才對
我問到這一點,同事說96年前持有的舊房產出售給家人
課徵的增值稅是特殊算法,要繳的稅不多
但我查了半天就是查不到這方面的條款
有網友了解這方面的計算方式嗎?

wishnick 2023-07-27 10:19 AM

剛查了一下
""- 拉長「短期交易」重稅期:從舊版的原持有1年內出售課45%,延長至2年內,並將持有逾1年、未滿2年課35%規定,拉長為持有逾2年、未滿5年。
將預售屋納入課徵對象:持有5年內出售都得適用重稅,以一般預售屋普遍持有期間僅2至3年情況下,幾乎只要投資客短期內轉賣預售屋獲利,就得負擔35%或45% 稅負。""


如果之後沒有賣房子的打算 其實沒差
但是如果有打算要賣 以5年為分界點
課的稅率就有差

我之前辦的時候 代書也沒有特別叫我拉高房價 只有解釋短期轉手會課重稅而已

polar168 2023-07-27 10:22 AM

1. 繼承沒有增值稅的問題
2. 沒要賣也沒有增值稅的問題
3. 繼承之後, 想賣才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但好像有原始登記的例外, 不是以繼承登記時間為準的樣子? :confused: :confused:

黑禾 2023-07-27 10:24 AM

嗯~~

親子間房產轉移為什麼不用逐年贈與?
父母贈與每一位子女每年有200萬額度
每一子女每年就有400萬受贈與
用這額度來實行房地產使用公告現值
公告現值比市值低很多!


假買賣,真贈與
被查出金流就失效了
:think:

巴豆布妖 2023-07-27 10:58 AM

一般家人買賣不都是拉低賣價來減少付的稅,看了一堆低實價登記,並註明親友交易的
感覺你朋友沒有要持有5年以上,那不如現在賣一賣還少繳些稅 :confused:

dkjfso 2023-07-27 11:09 AM

土增稅是用公告現值去課
房地合一稅是用成交價格去課
這是兩種不同的稅

用買賣做的好處是自用住宅出售可適用一生一屋10%的土增稅稅率
不過要有出資證明
我不知道這個部分的審查是嚴格還是鬆的

墊高成交價在下一次賣出的時候獲利差額需要繳房地合一稅的部分是會比較少沒錯
可是實價登錄如果登記不實是否有觸法的問題
這個他要自己去研究

跳海人 2023-07-27 11:18 AM

我猜您朋友說的是 :2016年前的取得的適用舊制 + 二親等親屬間以買賣方式移轉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10%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透過現在把取得成本拉高,只需繳10%土地增值稅
未來如果有要出售時,要總的房地合一稅就會比較低吧

Axel_K 2023-07-27 12:13 PM

我覺得最好還是去請教一下代書,這是代書的專業。

我有家人是代書,經常遇到的是以為自己弄可以省,
最后弄得亂七八糟,還是得交給代書出手,
很多手續過程不是內行人真的蠻麻煩的,花費的時間精力,不見得划算。

燒餅油條 2023-07-27 01:59 PM

花點小錢去請教代書

代書很會搞這種東西

butter-cat 2023-07-27 04:03 PM

引用:
作者polar168
1. 繼承沒有增值稅的問題
2. 沒要賣也沒有增值稅的問題
3. 繼承之後, 想賣才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但好像有原始登記的例外, 不是以繼承登記時間為準的樣子? :confused: :confused:


以被繼承人當初取得不動產的時間點起算,所以他同事若是繼承取得
以後要賣掉 是屬於舊制免房地合一稅。
(民眾以繼承方式取得土地,雖免徵土地增值稅,若繼承人再移轉該筆土地,在核
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為計算基準。)

現在買賣移轉...之後賣掉屬於房地合一稅範圍,所以代書才會要他拉高買價。
拉高取得成本,以後轉手賣的時候…價差低 少繳房地合一稅

爸媽突然有了大筆出售不動產的現金> 萬一走了 申報遺產稅時這大筆現金
要如何交代不見了?

96年以前不動產應該未時價登錄前的,可能難以查得購入成本的資料,國稅局比較不會
核實課稅(土地>土增稅,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
下(出售之房屋屬同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範圍者,不適用本規定):
一、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
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
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
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
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
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
之百分之十七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四計算。
(2)新北市:
ヾ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八計算。
ゝ林口區、樹林區及汐止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六計算。
ゞ泰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四計算。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0: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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