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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罕見!逆女告父家暴判免刑 法官:避免違反國民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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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逆女告父家暴判免刑 法官:避免違反國民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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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自12歲就與父母感情不睦,長期離家達10年之久,去年某天她回家要找外套、鑰匙等物,在妹妹的房間亂翻櫥櫃、弄倒桌椅,母親苦勸她不要再鬧,她卻帶著耳機充耳不聞,父親難忍逆女行徑,情緒失控拉扯她手臂、衣領,還以膝蓋頂住胸口的方式把她壓制在地。
張女脫身後報警,結果張富被依家暴傷害罪提起公訴,但張父到案後表示是女兒引起衝突,且女兒也踢了他2、3腳,導致他下腹部紅腫。法院另傳喚張女出庭作證,但她都沒有出庭。 法官審酌張女以帶著耳機之方式故意忽視父親勸阻,行為實屬輕蔑,對於引發衝突實具可歸責性,而張父只造成她輕微擦傷、紅腫,符合《刑法》61條的「犯3年以下徒刑之罪且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免刑要件,最後諭知「為避免無意義之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與違反國民法感情」,判決張父免刑。 -------------- 為什麼要罵髒話? 我覺得這判決OK啊... 逆女回家亂,母親勸了不聽,父親受不了一時衝動才動手... |
引用:
引用:
的確沒什麼好評論的… :rolleyes: |
有人是看了標題沒看內容被誤導了
乍看標題,差點以為是恐龍判決 可是標題寫得這麼清楚"逆女"二字,不會覺得奇怪嗎? 點進去看一下內容也不會花太多時間 這次不用看裁決書了 法官判得合情合理 |
清官難斷家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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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樓主的案例這才令人傻眼吧. :stupefy:
不服被批恐龍法官-陳志祥-不迎合輿論才可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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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是針對這條「為避免無意義之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與違反國民法感情」
真的有這法條?還是又是法官自由心證寫出的? |
鬼島的司法制度...無言
一個法律系剛畢業,可能順利考上司法官,就能當上法官, 毫無社會歷練,能對這些社會事有公平判斷? 還是會受封閉的司法倫理、文化的影響大? 一句老話: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再來就看律師的功力 |
十年沒回去,
一回去翻箱倒櫃找東西? 怎麼看都不合理, 被家長制服是正確的,制服過程難免會有一點傷害。 本例我不覺得法官判的不對。 |
引用:
這則真的誇張 下面有鄉民留言... 男人有福了 ! 女性要注意了 ! 法官說「偷吻嘴角不算性騷擾」 根本打臉性騷擾防治法 :jolin: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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