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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仍不得宣傳 違著罰款10~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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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仍不得宣傳 違著罰款10~100萬
提醒大家 依法仍不得宣傳 違著罰款10~100萬 :mad: :mad: :mad:
提醒大家 依法仍不得宣傳 違著罰款10~100萬 :mad: :mad: :mad: 提醒大家 依法仍不得宣傳 違著罰款10~100萬 :mad: :mad: :mad: ------------------------------------ :jolin: :jolin: :jolin: |
完全看不懂在講什麼,是指割闌尾第一名那一位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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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法仍不得宣傳 :nonono: :nonono: 我沒100萬 謹慎一點 :stupefy: |
奇怪?人民有機會可以行使憲法所賦予但從沒有真正落實過的罷免權,照理說應該放鞭炮慶祝,為什麼「法律」可以訂出違反憲法精神的法條?
另外,選舉權的相反為罷免權,為什麼選舉時可以大肆宣傳,罷免時卻連宣傳都不可以?一個公職人員做得不好,應可受「公」評才對啊,所謂的公,就是指公開,三人以上,為什麼法律只要人民以「口耳私底下相傳」來評斷、傳播公職人員做得不好,這是什麼道理可以說來聞香一下嗎?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6 條第三項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 活動。 |
不然只好申請釋憲
只是法有不溯及既往原則 不過當初選舉可宣傳罷免不能宣傳不知道是哪個豬頭設計的法案不知道有沒有人知道內幕? |
我有在FB上進行宣導說政令宣導說不得宣導說2/14罷免蔡正元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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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抹人選後逃去大陸 又一臉沒事的回來 一整個有鬼 :rolle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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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豬頭?! 你錯很大吧, 就是因為很精明 才會把罷免門檻定到你完全無法達成, 沒看現在選上的 不管如何擺爛 只要當事人 毫無修恥心, 一樣安安穩穩的 當到任期滿. |
提醒大家不要宣傳
這個高招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編輯時間已過,補充一下: 此篇為純討論憲法與法律,無指涉何人、何時、何事。: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靠腰,何止蘭尾,簡直就是惡性腫瘤。惡性腫瘤,不割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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