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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要不要入列操課?? :laugh: :laugh: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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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才啊,實在太有才了 :laugh: |
沒有不能辦~只有不想辦~~
相關被告~先讓一個出個小意外~ 我保證~剩下的一定乖乖招供~ 錢是給有命的人來花的~ 自古以來~貪心的人~往往怕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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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死因 法醫鑑定是他為
中央社 – 2013年7月26日 下午7:27 (中央社記者陳靜萍台中26日電)陸軍下士洪仲丘解剖鑑定報告今天出爐,法醫石台平認為死因是「他為」,並非軍方認定的「意外」。家屬則尊重法醫的報告。 洪仲丘的父母及姊姊洪慈庸下午在律師顧立雄陪同下,前往軍檢署中部檢察官辦公室瞭解洪仲丘的解剖鑑定報告。 家屬表達尊重法醫的報告。洪慈庸說,石台平在鑑定報告上寫的死因,洪仲丘是因操練過度,造成嚴重中暑導致器官的衰竭,死因是「他為」,跟之前軍方所開立臨時死亡證明上所寫的「意外」不同。 洪慈庸指出,法醫鑑定報告顯示洪仲丘是受到不當的操練過程,以及陸軍542旅明知弟弟是不適合送到禁閉室的,因此送進去禁閉室前段的人為過失相當明顯。 洪家委任辯護律師顧立雄說,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今天沒有看到全部的證卷,只有看到死因鑑定報告,律師也向軍檢表達洪仲丘死亡的原因及過程,希望法醫能就專業部分進一步說明。 ========================================= 如果沒有新證據,大概就直接操練的那一支打手最大條了 |
引用:
很好的一篇,謝謝指教 台灣應該要多一點這樣的人 |
禁閉生C先生爆料,八十分鐘畫面其實是在玩一名菸毒犯
至於你信不信,我想什麼事都有可能發生 |
引用:
相信啊,不過我更相信不會有真相出來,也沒有人會被判重刑 |
引用:
可能到最後就只有兩名戒護士被判刑... |
役男剩3天退伍結果命喪營區
引用:
好笑是 兩個戒護士 都一問三不知 不然就都異口同聲 講 他們都是最想救洪仲秋 不然就是剛調來269旅 不會亂操死人 整件事根本都荒腔走板 連醫院體檢部門 都要付些責任........ |
役男剩3天退伍結果命喪營區
一群法律系所老師對於洪案的公開聲明。感謝東吳法律胡博硯教授(同時也是洪案義務律師團召集人)
偵查階段沒有專屬管轄權的問題 洪仲丘死亡已經超過兩週,由誰偵查的問題,在家屬要求由第三方介入後開始引起爭執,我們認為國防部是在使用不合理的解釋方法解釋法律,此點令人費解。亦即,國防部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現役軍人犯軍法之罪應受軍事審判;軍事審判法第1條亦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審判。又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第34條復規定,犯罪事實一部應依軍事審判法審判時,全部依該法審判之。所以國防部堅稱由軍事檢察機關負責檢察工作並無疑義。其他機關僅能協助,該部也很願意接受此項協助,例如有關錄影視訊的還原該部也委託法務部調查局負責之。上述說明,看似合理,卻潛藏著國防部對上述規範的專斷式見解。 首先此一聲明,國防部即忽略了,司法院大法官早已於釋字第436號解釋中指出,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16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9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排他性之審判權。而上述的大法官會議所闡釋出來的憲法規範乃是用來解釋法律的法源依據。 於本案當中,尤其是被移送軍事檢察機關的義務役醫官業已退伍,如果以國防部對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方式,因為他的犯罪事實發生在服役期間,發覺也是在服役期間,軍法即有審判權。如此作法,顯然國防部忘卻了憲法第9條與軍事審判法第1條所規範,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的規定,以及上述大法官會議之解釋。 若國防部此種解釋合理,何以在江國慶案中,必須要組成軍司法聯合小組?關於陳肇敏部長、黃顯榮上將之刑責只要由軍事檢察署訴追即可。江國慶案中組成軍司法聯合小組之做法,乃是因為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2項,該當事人已經離職離役,是由普通法院具有審判權。又如上述,釋字第436號解釋已表示,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並沒有專屬排他性之審判權,換言之,即便是軍人於任職服役間犯罪均有可能為一般法院審判,湮滅證據一事即屬一例。更何況離職離役之軍人,如何以軍刑法相繩,而由軍法院審判。 過早的指稱無地檢署介入之空間,只是忽略的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36號解釋宣示的,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並沒有專屬之審判權。 其次,國防部堅持軍法有審判權所以軍事檢察署得以行使偵查權。必須要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判權與管轄權的規定於該法第2章,該章之規定乃是在定法院之管轄,並非檢察署之管轄。關於審判權、管轄權有無均是在起訴審判後來加以確定。而檢察雖為司法事務之一部,並非法院的範圍,此點大法官業已解釋,無須再度說明。甚至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此點乃是檢察官之法定職務,不容懈怠。未偵查如何確定之後是否具有審判權與管轄權,未偵查如何確定本案當中一般法院並無審判可能呢?即使起訴之後,各該法院仍應審查有無審判與管轄之權。 最後,必須要指出審判權亦為國家主權的一種表現,單一國家中如何出現多元的審判權,此點已為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36號解釋中所宣示。不同法院的設置,僅是國家在實現司法主權下所為的組織分配,國防部切勿再做錯誤的理解,而以為自己才是唯一有權對洪仲丘案的處理機關。 聲明人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盧映潔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盛子龍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王乃彥 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吳俊毅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張天一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徐偉群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蔡岳勳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蕭宏宜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古承宗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佳和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了教授 周佳宥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胡博硯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張英磊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了教授 劉臺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鍾芳樺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鄭文中 (依據職級與姓氏筆畫排列) 轉貼自臉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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