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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ipla1234 2006-10-17 01:56 PM

Haker關你屁事少來靠北kkkkkkkkkkk
你只不過是小室身邊養的一條狗
在哪裡亂吠

chanp 2006-10-17 08:13 PM

plipla123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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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勇者,plipla1234小魔王已經消滅。
本款遊戲現在剩奶罩魔王。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迷之音:難道還有下一代的遊戲 :jolin:

2852090 2006-10-17 08:24 PM

還有lin115424

lin115424 2006-10-17 10:01 PM

小室用分身來找我ㄚ!要告要寄請便!

chanp 2006-10-17 10:47 PM

引用:
作者2852090
還有lin115424


這是隱藏關卡 :jolin: :jolin: :jolin:

llsesese 2006-11-19 10:38 PM

真是多重人格分裂症 = = ....路過的路人甲^^~

chanp 2006-11-19 11:37 PM

又浮起來了....

警告條文:
本串回文者,需有20年以上功力
免得被某位病患說是某人的分身。

jovilo 2006-11-21 02:14 PM

引用:
作者小室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
. 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



從第一頁看了你說了那麼多也回應了那麼多,能不能po出你說的三聯單,以及你的律師是怎麼說的?甚至是法律文件,真希望你說要告他是真實的,最好是一發不可收拾.我承認我很想看因網路而被告的真實案例,希望大大不是虛張聲勢.加油,給他告下去.

lin115424 2006-11-21 04:04 PM

說真的到現在還相信小室以去告的我想大概智商都有點問題

lin115424 2006-11-21 04:07 PM

chanp張先生你最好有點節制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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