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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面網兄貼的連結. 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5445 按立法者在重傷害概念中所要求的「毀敗或嚴重減損」,是否應要求持續性、長期性,學說及實務上存有不同看法。最高法院採取最嚴格的立場,認為須限於「終生無法回復」的情形,而學說上最寬鬆的立場則是主張應依「傷害當時」的情狀認定(亦即不應考量事後的診療、恢復狀況)。 我覺得這是很詭異的情形, 這等於是佛心法官在判決時,可能主觀認定受害者即使現在正在加護病房,但其傷勢在有生之年一定會治好, 因此就給行兇者傷害未遂的判決減輕其刑.. |
引用:
我好像有答案了 參考一下 加重結果犯是 故意基本構成要件+過失加重結果 所以法條寫的是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致重傷 而非重傷他人之身體或健康 基於傷害之故意+有致加重結果之預見可能性=該當重傷害之罪 而重傷結果未發生 所以是未遂 醫療技術確實會導致既未遂的結果 另外 目前應該還在論罪階段 |
引用:
抱歉,如果只指這單一段敘述,是有回答到。 但引整段文章,應該大家關注在重傷害,就算經過一段時間被救回,是否可以用部分功能指標來減刑,如小弟弟被剪了,人工重建一個,腳斷了接回,有沒有考慮到相關症狀,如小弟弟沒感覺,跛腳走路..更何況這案件就算視力有回復,是回復多少,臉部毀容,心裡創傷,要不要嫁人...更何況這些救回的努力,有多少是加害者付出,我想連最基本的醫療費都不是他出,加害者豈可享受後續的減刑 |
引用:
這是一張審判程序的流程圖 當他進行到下方辯論程序終結 就以該階段之實際狀況為認定事實 如果用有生之年 法官也可以說 被害人就算沒有被傷害 但總有一天會死 所以沒有殺人這件事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
引用:
不對。 加重結果犯指的是故意犯罪,但產生侵害法益高於原本故意的結果。 加重結果犯的法條都是XX致○○的類型,如傷害致重傷、傷害致死、強盜致死等。 預見可能性通常是在論過失犯,既有故意,又何必去討論過失? 未遂又是不同類型的問題,不要混為一談。 又,順便補充一下。 就是否既遂是以審判當時的情況而定,法官有可能會等待醫療結果,以便判斷究竟是構成既遂或未遂,但是不會無限期等待。 當已經過一定期間之治療,如果被害人的傷勢尚未痊癒,仍處於功能尚未回復、減損的狀態,而且以當時的醫療技術來看,被害人的傷勢無法達到功能健全的狀態,那就還是會算既遂。 所以在下判決當時,法院都會函詢醫院,請醫師就其專業判斷,被害傷勢回復痊癒可能性有多少,來作為既遂未遂的判斷。 |
我認為問題有二點.
1.人民和法綠人士對於"輕&重"的定義有落差.這點...算小事.如果可以明確定義也沒關係。 2.法綠人士們對於法條的的見解寬度太大。比如..如果今天被挖眼的對象如果是法官的子女時, 你(任何人)會相信這會只有"重傷害未遂"嗎?...就算判殺人未遂我都不意外... 補充.1 法條裡有『經"醫療治療"傷勢恢復即得以減輕其刑』類似的條文嗎? 我對法律實在太不熟了,期待有懂法的大大指引一下.. 補充2 這句話是這樣說 "最高法院採取最嚴格的立場,認為須限於「終生無法回復」" 它似乎不是説 "最高法院採取最嚴格的立場,認為須限於「視當時治療的結果」或 「函詢醫師專業判斷」" 恩..這我懂.....不同法綠人士見解不同.. |
引用:
觸犯刑法第10條第4項的規定就是重傷害罪,加重結果犯又是另外一回事。 甲和乙在車流量大的馬路口打架,乙打輸了逃跑,結果乙被一輛車撞上變成殘廢,流量大的馬路口原本就是危險的地方,甲的犯法行為造成一定的加重後果(致使乙變成殘廢),這是加重結果犯的意涵。 |
假設:
若2年後醫學重大突破 人們不管受任何重傷(如斷肢重生) 都能很快恢復 那麼2年後{重傷既遂}還有存在意義嗎?? |
引用:
除非人是沒知覺的 另外 被人拿刀砍 受害者除了生理也還會有心裡創傷 :think: |
引用:
能恢復的本來就是算未遂,所以醫術進步或突破跟未遂是否續存有何關係? 應該是既遂是否會成立的問題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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