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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搭火車逃票刺死鐵路警李承翰 兇嫌一審判無罪、強制就醫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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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思覺失調症在台灣是免死金牌,那簡單啊,A有思覺失調症殺了B,B的家屬C再雇用一個思覺失調症的D去殺A,這樣D既賺到錢又養成了一個殺人的經驗,久而久之D就專接這種case就成了一個有經驗的殺手,這就是一個台灣思覺失調症殺手的養成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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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有公務員才可以這樣搞.慢慢拖.無作為. |
再次強烈建議台灣的警察應引入此套打擊犯罪系統與警員可攜式罪犯應對策略指導器
:mad: :mad: :mad: [YOUTUBE]https://youtu.be/S7Y1eVLch04[/YOUTUBE] |
我覺得不應該這犯人有神經病就判無罪吧
雖然有個刑法19條在那 也不應這樣 應該要看這病人是否有積極治療有無定期吃藥控制 如果有才應適用 刑法19條 沒有治療沒有控制跟蓄意殺人有啥不同 而不是有精神病就是免死金牌 =.= 台灣的司法跟這些法官真的需要檢討了 最近這麼多殺人案件都是輕判 只會讓人民對台灣的司法毫無信任感 |
引用:
如果要檢討,那就必須追朔既往、並承認之前的錯誤,然後向人民、受害者家屬以及社會道歉 這樣一來,我不覺得誰敢檢討....... |
引用:
2006年把"唯一"拿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68769 那以前因為唯一被判死刑而且執行的政府有拿賠償金給犯人家屬嗎? 我記得刑法有不溯既往的原則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8E%9F%E5%89%87 |
引用:
因為照法條可判無罪至死刑,但法官自由心證量刑判無罪。 所以先檢討法官沒問題, 再檢討法條也是可行的, 就個人看法除非能完全證明其為完全無行為能力者都應罰, 有大部分行為能力者都應判死刑, 未判死刑者應強制治療至完全痊癒才能離開治療場所。 |
引用:
正常人要會奪棒奪刀之類的 https://www.dcard.tw/f/trending/p/228805745 有人說很多人都不檢討法條要檢討法官 我可以這樣講 你講不過法官啦 因為都隨便他講 今天這個人就算不是精障好了 他也用兩公約來幫他開脫 除非被告嗆法官就有機會被判死 嗆死者或死者家屬還不會喔(因為嗆死者或死者家屬我當法官的還不讓他死代表我立場超然) |
引用:
有趣? 應該是可悲罷 這個殺警案的標準,同樣適用於王景玉案 兩人都是思覺失調沒吃藥,無法判斷殺人是不對的 王景玉應該也可判無罪 請問為何有兩套標準? 不檢討法官要檢討誰? |
引用:
拿刀子出來捅人腹部不是意圖殺人難道是拿出來舞刀做武術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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