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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3 2016-10-06 05:41 P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請注意看修正條文:
四、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於休息日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所以不是用1.33和1.66去計算,目前針對月薪加倍加給的解釋函是加發1倍薪即可,所以囉....

另外,法不嚴,愈大型的公司愈不怕罰,說要人頭加罰的講的很好聽,現在哩?


你要自己亂解釋條文,我也沒辦法,我不是說了,24條和36條修正案要配合再一起看,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F378D4457C2009A

連結是行政院的新聞傳播處新聞稿:

二、配合新增休息日規定,增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之工資計算標準,休息日工作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1/3以上;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2/3以上。另有鑑於勞工休息日出勤工作,將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為使雇主於指派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爰明定4小時以內者、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或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應分別列計4小時、8小時或12小時工作時間及工資。

就是1+1.33~1+1.66無誤!

另外,我不就說了,不落實勞檢或是處罰,請大家用功幹譙,
不知道你為什麼要一直重覆重一件事?

跳海人 2016-10-06 05:43 PM

引用:
作者oxa9615
:confused: 如何休息日來上班??
[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之二日之休息..//] 公司叫你休息日來上班,基本上就公司違法。後面也不用談1.33跟1.66了吧。
假設:七日應有之二日 其中這兩日就是休與例,依法必須要休假(整天),這兩條互相箝制,如何休息日來上班?
這是我目前較大的疑問。


例假日,除非有特別原因,不然雇主不能要求你來上班(勞基法第40條)
休假日,就沒有這樣的限制
所以為什麼要吵的2例和1例1休主要就是在這一部份

2例,除非特殊原因,只要來上班就是違法,1例1休,休假日雇主仍可以要你來上班,來上班又只需多付你一倍薪資就好

每週晚上加班4天,每天加班2小時,和每週上六天班,每天工時8小時,對員工來說總工時不變,但薪資所得就差很多了

狠一點的,就直接每週上班六天,每天8小時,然後切割名目薪資,直接從名目薪資調整為超時津貼

跳海人 2016-10-06 05:50 PM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你要自己亂解釋條文,我也沒辦法,我不是說了,24條和36條修正案要配合再一起看,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F378D4457C2009A

連結是行政院的新聞傳播處新聞稿:

二、配合新增休息日規定,增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之工資計算標準,休息日工作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1/3以上;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2/3以上。另有鑑於勞工休息日出勤工作,將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為使雇主於指派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爰明定4小時以內者、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或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應分別列計4小時、8小時或12小時工作時間及工資。

就是1+1.33~1+1.66無誤!

另外,我不就說了,不落實勞檢或是處罰,請大家用功幹譙,
不知道你為什麼要一直重覆重一件事?



1。不是我亂解釋,而是目前針對修正條文業界的解釋都是傾向這樣解讀

依您的說法,那又何需有這段文字:於休息日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2。因為罰責太輕,因為罰責太輕,因為罰責太輕,很重要所以我要說三次

有些中大型企業擺明就是不刷卡,明著就是說員工彈性上班,遲到也沒關係,實際上還不是要拗責任制不付加班費,為什麼他們敢這樣明著違法,就是因為罰責太輕,不怕勞檢和檢舉

我沒說這樣就不用幹譙,要幹譙無良的企業,但也要幹譙對資方完全負責的資委會呀

shadow2013 2016-10-06 06:02 P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1。不是我亂解釋,而是目前針對修正條文業界的解釋都是傾向這樣解讀

依您的說法,那又何需有這段文字:於休息日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2。因為罰責太輕,因為罰責太輕,因為罰責太輕,很重要所以我要說三次

有些中大型企業擺明就是不刷卡,明著就是說員工彈性上班,遲到也沒關係,實際上還不是要拗責任制不付加班費,為什麼他們敢這樣明著違法,就是因為罰責太輕,不怕勞檢和檢舉

我沒說這樣就不用幹譙,要幹譙無良的企業,但也要幹譙對資方完全負責的資委會呀


修正法條寫的很清楚,行政院也解釋的很清楚,你看不清楚,
還要拗成是業界自己的解讀,我也沒辦法。

跳海人 2016-10-06 06:11 PM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修正法條寫的很清楚,行政院也解釋的很清楚,你看不清楚,
還要拗成是業界自己的解讀,我也沒辦法。



回頭去把行政院修正條文拿出來看一次
http://www.ey.gov.tw/Upload/RelFile...7024c92f039.pdf

嗯,您說的是對的,我的資訊有誤,特此更正

滾來滾去 2016-10-06 06:20 PM

【行政權幹掉勞工權益】從被偷的七天假 看勞動解釋的那時此刻

從前面的討論就知道一例一休真能改善勞工生活確保周休二日落實嗎?

我一直覺得重要的是七天假即將被砍掉。

這七天假在工時尚在雙周84小時,等於是被用來折衝那雙周多出來的4小時,來比照政府行事曆達到周休二日。所以說沒放過這七天的,要就是違反勞基法,不然就是不知道這七天一直都在,而不是突然出現的。而後2016改成單周40小時就沒有理由再削去這七天假,所以這七天假才會有一種突然出現的感覺。

那如今宣稱一例一休全國放假統一,來進行一個不知道是否能落實的一例一休。花費十幾年的時間終於改變法定工時從雙周84小時到單周40小時,卻要交換砍掉這七天,完全不懂這樣的改法跟原本雙周84小時加上七天國定假日時相比提升多少?

如果什麼都要用交換的,還叫做提升,就好像老闆說要幫你加薪,但是休假日要來上班,休假日上班的所得就是你的加薪,一樣可笑。

目乏目艮目青 2016-10-06 07:05 PM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就是1+1.33~1+1.66無誤!


這部分有兩種解釋....

要是慣老板用省錢的解釋也沒違法?

(就是月薪已經算給你一天的錢,當天加班再給1.33or1.66)

如果沒違法............ :jolin: :jolin: :jolin:

烤全羊 2016-10-06 07:32 PM

唉!我想還是建議政府把星期日改名為二日就好,反正勞工假太多,落實七休一一直以來都是她的主張。

FD3STYPER 2016-10-06 08:14 PM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另外,處罰、勞檢不落實,人民請用力幹譙,因為這部份不做,法怎麼訂都沒用。


+1
:think:

2008~2016都安安靜靜沒人幹啊?

:think:

烤全羊 2016-10-06 09:52 PM


應該只有女皇要的那個資版會三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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