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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愛國同心會那個大陸妹不能遣送回大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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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指正... 那同理, 要憑哪點趕愛國同心會的人走呢? 揮五星旗? 還是因為他們打人? 誰提告了? 告訴乃論罪, 當事人都不提告了, 那能憑哪條趕愛國同心會的人呢? |
引用:
是的..大大您好.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譁滋事,不聽禁止者。」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現在很明顯在茲事挑釁的是愛國畜牲會, 法輪功我經過時大多是跟一般的天主教, 摩門教等傳教差不多, 頂多布置了一堆海報有點礙眼. 這樣可以回答大大了嗎? 但是為何有法卻不被執行呢? 真的滿耐人尋味的 ^___^ 呵呵 |
引用:
你確定該廣場是101所有? 101為了拿到獎勵容積,開放了很多公共空間 以下節錄自論文『都市設計容積管制之變更與執行 以台北國際金融中心為例』 1. 容積管制的規範: 「台北市國際金融大樓設計管制要點」在本案設計階段中扮演著基本規範的角色,其中以建築物高度和量體配置為主要管制重點。由圖三可得知,此一都市計畫的背後原因乃是期望能延續市政府一端的建築高度並將量體逐漸向南升高。而將最高量體設置在面臨30公尺寬的信義路,以減少對周邊環境產生的衝擊。透過最後設計定案的量體配置來看,除了依循計畫內容在基地四周留設10公尺的公共人行步道系統,並於三面鄰主要道路的方向又各自向基地內退縮10∼20公尺的戶外空間,形成少見留設大面積開放空間的規劃案。 |
引用:
既然都點名了... 是的, 加害者沒有權力... 但是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受害者不提告, 鄉民們說難聽點也不過就是別人吃麵在旁邊喊燙... 當死小孩在牆上塗鴉被扁-->叫他不要白目 但我也沒有說不處理動手的同學阿. 回到你的例子, 行人違規穿越馬路被闖紅燈的撞, 難道只有開車的有責任? 當然不是嘛... 雙方都有責任的嘛... 又, 行人穿越馬路最重要的立基是注意路況, 不要被撞了... 只是最終回到問題的原點:"要怎麼避免101廣場發生暴力衝突事件"? 在法輪功團體不提告的前提下, 警察也無從介入... 那不然就來個好心人去告訴法輪功的人六個月內快點去提告吧... |
引用:
感謝指正... |
引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067 第八條: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第九條: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
引用:
你是說愛國同心會精神不正常嗎... |
引用:
請別把問題又引導到別處 想想為什麼大家都反彈你的論點吧 今天的重點不是法輪功告不告 而是今天法輪功就算真的違法 也輪不到愛國同心會執行公權力 甚至因此打人 而您的論調 似乎跟一般大眾主流民意相佐 套句柯P說的 您的論調沒有違法 只是社會大眾觀感不佳而已 您再回去想想.... |
我突然想到幾乎每次看到五毛在台港論壇被圍剿的時候都會冒出的神句:
你們不懂言論自由! 你們的民主自由顯然是假的才容不下我的言論. :laugh: :laugh: |
引用:
我這no body的意思是根本排不上號,延伸來說,就是指許多媒體講馬鶴凌是黨國大老,根本是搞錯了 看了危機,好像說馬鶴凌連知青黨部主委都沒幹過,在當年的國民黨內,那還真不是個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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