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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生之年 有可能看到罷免如同選舉般普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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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是否受本國法律約束? 你在美國闖紅燈沒被警察開罰單, 回台灣要因為後車的行車紀錄器檢舉繳罰單給中華民國政府嗎? 回教國家保障男性可以合法登記四位妻子, 該國男子來到台灣可以登記四個台灣配偶嗎? 就事論事..., 如果境外買票是非法, 對手不檢舉的原因目的為何? 不要傻了..., 各政黨又不是吃素的... 到底是誰眼睛被光照瞎搞不清楚狀況阿... |
引用:
google了一下, 正式一點回答... http://blog.xuite.net/wanghunghsin/...%97%8E%EF%BC%9F 依據刑法規定,原則上只有處罰在台灣境內之犯罪行為,除非是特別重大之犯罪(如海盜罪,劫機罪等),否則,民眾在「國外」犯了罪,除非是犯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上之重罪,不然都是不處罰的(刑法第7條參照)。 http://www.moj.gov.tw/fp.asp?xItem=...de=30953&mp=00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時,便增訂第九十條之一的對投票權人行賄罪也就是買票罪的處罰條文。最高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雖然與刑法的原有條文相同,但可以併科的罰金,則由原訂的銀元七千元以下,大幅提高至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這鉅額的併科罰金,是可以嚇阻那些想要以金錢污染選舉的人。同時也在這法條中增訂了預備犯可以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由於預備犯可以處罰,只要蓠備想買票,不管進行到什麼程度,有沒有開始買票,一旦被查到,那些用來蓠備買票也就是行賄的現金、物品,不問是什麼人所有,都可以依這特別刑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由法院宣告沒收,這些規定都是刑法所沒有的。 ========================================================== 所以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來看, 買票罪只有規定"最高五年", 但沒有規定"最少三年". 搭配刑法第七條"除非是犯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上之重罪,不然都是不處罰的", 所以境外買票是不處罰的. 當然啦, 你也可以宣稱(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台灣與大陸不一定算國外..., 但如果民進黨要用大陸是"國內"為由提告... 那就擺明自己放棄台灣是獨立國家的立場... 沒那麼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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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每屆的選舉都可視為對政黨或政客的信任或不信任投票, 如果一個立委在每屆選舉中都能連選連任,卻能輕易被罷免,這恐怕也會很怪。 (從上屆該政客得票數來決定罷免門檻可能比較合理) 其次,目前不分區立委沒辦法罷免,萬一下屆不分區名單有那幾位........ :rolleyes: 所以有些洞還是要補一下~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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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說起來, 不分區也不是搞不掉... 只要罷免夠多的區域立委, 影響政黨得票比例, 就會從後段開始調整不分區立委席次了... 只是這機會微小到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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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跟你講了賄選行為是持續的行為 這犯罪行為持續到入境 可以去問問法律相關人士這樣子有沒有違法 然後... 你確定沒人告發? 照慣例...關於某黨的都是慢慢辦 http://www.nownews.com/n/2014/10/23/1471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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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跟「檢舉」什麼時候畫上等號了? 新聞要看清楚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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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確定沒人告發??? 給你一個日期10月22日 檢方的動作 龜速 呼籲後 依然龜速 |
引用:
等一下,不要偷換概念. 請就事論事. 交通法規是當地的法律問題, 本來就與台灣無關. 可是在中國干預台灣的選舉,顯然不是一回事. 婚姻也是當地的法律問題,一家子去外國旅行的時候,外國一樣承認他的四個配偶身份. 除非他要入籍外國,才會受限於是否承認全部妻子的問題. :rolleyes: :rolley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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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講的選擇性辦案啊,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反正再問下去就是跟你說偵查不公開, 所以他到底有查沒查還是只是跑去一起吃魚喝茶都隨便他們自己人認定. :laugh: :laugh: |
引用:
我還真不知道您究竟是哪隻眼睛看到沒檢舉的?:jolin: http://n.yam.com/tlt/politics/20141...1023635005.html 還什麼在拉斯維加斯賭博把贏的錢帶進來?:jolin: 我看他可能不曉得台灣出入境法規對於無論是外幣 , 台幣 , 黃金 , 還是有價證卷 在可攜帶入境的量方面全部都有一定的限額 超出的部分不經過申報許可就想帶入即屬於非法 他還以為是可以讓你把在國外什麼黑的白的的不法所得全部愛怎帶就怎帶?:jolin: 如果說這些人最後沒回國就算了 而若是入了境又投票 可以因為是在境外買票就沒事的話 那有些國家購買大麻是合法的 這樣我在國外買了大麻帶回來 我應該是有罪還是沒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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