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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能自行廢死。嗯,我想臺灣的法律還是有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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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Kimo News
法官援引兩公約 殺警惡徒免死定讞 中時電子報作者: 林偉信、周曉婷╱綜合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1月1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林偉信、周曉婷╱綜合報導】 台南市白河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林宏星,去年緝毒時遭毒犯李國麟開槍擊斃殉職,一審將李判死,二審改判無期徒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援引2國際公約,認為李的犯行未達罪無可逭、犯罪情節最重大的地步,無須剝奪其生命權,昨將他判處無期徒刑確定,讓殺警惡徒逃過一死。 林宏星遺孀林怡華昨得知判決結果後,激動地說:「這國家的司法讓人太心寒!自己丈夫為國家賣命賣到沒命,法官竟要納稅人花錢養殺警人渣!」 林怡華表示,法官屢引用2公約,難道被害人沒有人權嗎?台南割喉案曾姓被告曾嗆「反正在台灣殺1、2個人不會被判死刑!」這就是台灣司法寫照。 判決指出,台南市白河偵查隊小隊長林宏星去年率3名偵查佐前往李國麟在官田的租屋處查緝毒品。林宏星敲門表明身分後,要求李開門,李卻拖延拒不開門,並企圖將毒品拿到浴室藏放。 由於李不開門,林宏星決定攻堅,林站立於房門左前側警戒,不斷喊話要求李男開門。不料,李竟持槍對木板房門射擊;站立於房門外的林宏星當場左胸中彈倒地,一旁偵查佐開槍還擊。 警方攻逮獲中槍倒臥於浴室的李國麟;林宏星送醫急救不治。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的惡性固非輕,然與一般以殘忍手段直接殺人之情,仍屬不同,難認李男屬於泯滅天性、窮凶極惡之徒,昨將李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jolin: :jolin: :jolin: |
引用:
這不叫罪無可逭,什麼才算罪無可逭?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
這方面如果有誤請見諒
看日劇 LEGAL HIGH後 我以為法官只能根據 受害/加害雙方的律師或是檢察官提出的刑責/要求來判決 也就是法官離譜的判決是來自於律師/檢察官的要求 法官只是決定採信哪方而已... |
引用:
經查: 那個某某某 把所有罰管的名字地址列表出來 某某某: 你要做什麼用 經查: 我想整理起來 發給全國經查 效仿隊 酒壺車的兄弟們 讓他們知道如果以後這些地方發生案情 就當作沒看到吧 :mad: :mad: :m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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