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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來人肉搜索一下這位高水準的有錢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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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看的往往是人的潛意識,而不是表面上的辯解之詞 人肉佔車位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先 經被害人(照片中人)堅持主張權利後 該女還堅持留在那裡妨礙被害人停車 再來指控別人意圖傷害? 這哪招?前面有人提到有些法官是會判女方妨礙自由的(有些勉強) 你沒看見是不是?(誰然說有如此明智腦袋的法官不多就是了) 這招多數駕駛人不敢她賭 但是,碰上不買她帳的人,她也只能上網取暖(討噓?) 她這要告傷害...我看她只能自求多福不要被反控誣告了 而她涉嫌妨害肖像權及妨害名譽倒是可以好好發揮一下(備份ing) |
引用:
那女人被傷害了?心靈? 那煽動人肉算不算意圖傷害? |
引用:
你要質疑她故事的真假性是無所謂。 不過她的潛意識她媽她老公她自己都未必知道是什麼﹐所以你什麼也沒看到。 引用:
當然是意圖傷害﹐別以為人不能佔車位就代表你可以碾過在停車格內的人還沒事。 知道為什麼有應注意而未注意而判刑?就是為了以防以上這種情形。 你捍衛權益的方式是請管理員或警察處理﹐不是自己開車逼人。 政府教你你的權益是什麼時﹐也教了如果權利被侵犯該如何處理。 它沒教人用車逼﹐沒教你除非有生命危險的情況下不可傷人。 她佔車位是她違法﹐你開車撞人是你違法。 車位不是你個人財產的﹐你沒有那麼大權利去捍衛它。 你是因為不懂社會秩序才認為地下秩序有需要的時候嗎? 引用:
有明智腦袋的法官也不會因為婦人違規在先﹐所以就算開車的有意圖傷害也免刑。 有明智腦袋的法官也會考量有開車的都未必知道人不能佔車位﹐更何況她可能連開車的都不會。 有明智腦袋的法官也會考量事情輕重﹐人佔位絕對是輕。 有明智腦袋的法官也知道傷害罪比"佔位罪"更嚴重。 引用:
公共場所你要什麼肖像權﹐那乾脆監視器跟行車記錄器全面禁止﹐新聞台也收一收了。 引用:
我不知道那女的怎樣了。 我說佔位子是小事﹐傷害或是有傷害意圖是大事。 至於煽動人肉有沒有傷害﹐那就要看故事是否屬實。 |
引用:
法官判決往往是由言行定罪 想狡辯說沒有意圖,就算法官看不到當事人心理想什麼 光言行就足以認定了 在停車格內用車逼人? 請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哪一條? 我就是知道侵害權益跟限制權益的差別 我才會說法律上的比例原則出了偏頗 進而被濫用,明知違法,還不聽勸,堅持侵害他人權益 就如酒駕,明知違法,但是因為夠有錢,不怕罰鍰,視公權力於無物 你不覺得肉體佔車位就是這樣的情形嗎? 還吃定了對方任何反制行動都將觸犯更重的刑法 你覺得這種行為PO上網,能討得到拍嗎? 有明智腦袋的法官 會認定是佔位者在玩法 而且照片中駕駛人也沒有實質傷害 於是可能提醒駕駛人可以反控誣告罪(或許在偵察階段檢察官就會提醒可以反控了) 原來不知法規條例也可以當作脫罪的理由?不知者無罪(女人限定)? 侵害肖像權+妨害名譽你不懂不是我的責任 你可以把這案例拿去請教律師(FB該篇文章整個給律師看) 看完了再來反駁 |
引用:
這社會的亂源之一,就是自己錯的都小事,別人錯的都大事這觀念。 若單就原文來看: 1.她先生是去哪調頭?可以調到事情結束都還沒出現? 2.B車是否逆向、是否合法,這女主角應該報警檢舉,而不是私下打篇文章來煽動網路民眾 人肉搜索,這種心態也跟痞子沒啥兩樣,更與您說的產生矛盾。 3.原文中,這女主角也沒受傷,描述中那B車駕駛也沒有惡言及肢體動作出現,所以若事實 即是這樣,這原文作者是理虧了多點。 佔停車位或許是小事,但事實也沒人做出傷害人的事,所以這樣就人肉搜索是不可取的事。 |
引用:
扯到太多東西而失焦。 事實上這案子如果進法院會怎樣我不知道﹐重點也不在那。誰告誰什麼誰贏我也不在乎。有沒有誣告或是侵犯肖像權則扯更遠。 在你貼文之前我所想表達的只是個理念﹐不特別針對這事﹐而理念就是人佔位是小事﹐意圖用車子的危險性威脅人身安全是大事﹐故整個事情看下來(不是只看一開始)認為開車的更惡劣。 而後針對你的回應只是想說的只是你一面拿著政府特別給予的權利來當做依據﹐一面又認為渺視政府給予他人的生命保障被侵犯是有必要﹐還認為這算什麼秩序﹐是非常可笑的。 |
引用:
哦,原來用人身要搶停車位時可以直接躺在裡頭就對了,反正生命權比什麼都大... 筆記筆記... |
引用:
我不知道她是不是那樣想。 在分什麼是大是小的是我這個在此事件毫無關係的人。 我只單純依照故事裡有提供的資料提出我的想法﹐反正我不是負責處理這件事的警察﹐所以有沒有其它的改變案情的證據﹐也沒必要去細查。 所以看下來 1)女的以人身佔位﹐不對 2)開車的逼人﹐更不對 3)上網取暖要人肉他﹐幼稚 因我不負責辦案﹐我當以上全屬實﹐其它有什麼我不腦補。 引用:
先筆記這個在第一頁第一行 "筆記時切勿腦補" |
腦補?真是好笑
將人身權無限上綱的人難道是我嗎? 不過是極端的將你的論點放大而已... 那句話是怎麼說的? 舉的例子越極端,越容易讓人理解啊~ :laugh: |
引用:
您已經腦補很多了不是? 緩緩倒車停入跟蓄意衝撞是差很多的,您腦補成意圖傷害他人。有哪個正常人會故意站在正在進行倒車的車子後方?更何況是在一個停車格裡,除非是想自殺吧?B車駕駛行使的是正當停車權利,女主角反倒是在妨礙。真意圖傷人,那抱著小孩的女主角能全身而退嗎? 真這麼有理,直接報警處理不就得了,又何需在事後輸不起的想用被害者角度來陳述,好煽動無知的鄉民因一面之詞傾向她那邊,甚至擔起人肉搜索的工作,妙的是還真有人這麼盲目。 意圖傷害他人的確是錯誤,但只以幾張人頭照及文字敘述便要無限上綱的安置他人這種罪名,其實是很天真的。 那麼B男除了硬要把車停在這格之外,究竟還做了什麼需要被人肉搜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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