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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來口頭上說不要搶劫是不夠的,還要寄存證信函和全程參與被搶過程,法院才不會認為你甘願被搶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63467)

MOSWU 2012-03-30 12:53 AM

引用:
作者Parhelic
幾個問題

為何不是建商要負責取得參加者的同意聲明,未取得的視同不參加,反而是用戶要自行強力聲明不參加(寄存證信函之類的)才能算不參加,這樣不是給想成事的小人許多操弄空間嗎?這太奇怪了,明明是建商從住戶取得資源啊,難道他們隨隨便便就能暗渡陳倉,再來個生米炒熟飯,成案之後強行表決就『合法』搶劫了?

為何產權還沒清楚,建商就能夠開賣?

此次都更能算是『公共利益』的範圍嗎?

多數決用在個人財產,居住的範疇,實在難看到不行,台灣怎麼了?

更有趣的是,還會有人跟你說權益是要自已去維護的,
自已不重視權益,出事了才哭天喊地的怪誰。

FBI. 2012-03-30 01:01 AM

引用:
作者Parhelic
幾個問題

為何不是建商要負責取得參加者的同意聲明,未取得的視同不參加,反而是用戶要自行強力聲明不參加(寄存證信函之類的)才能算不參加,這樣不是給想成事的小人許多操弄空間嗎?這太奇怪了,明明是建商從住戶取得資源啊,難道他們隨隨便便就能暗渡陳倉,再來個生米炒熟飯,成案之後強行表決就『合法』搶劫了?

為何產權還沒清楚,建商就能夠開賣?

此次都更能算是『公共利益』的範圍嗎?

多數決用在個人財產,居住的範疇,實在難看到不行,台灣怎麼了?


個人認為這不屬於公共利益,最多屬旁邊那幾戶幾十年老公寓住戶的利益,但是說穿了王家那兩棟透天不被列入都更範圍,建商也是可以建給那幾戶幾十年老公寓住戶,只是....你知道的.

我認為,這案件申請釋憲照理講贏面很大....

dts0069 2012-03-30 01:02 AM

引用:
作者煉心
大哥啊...
憲法是一部大方向的基本法
不代表全部是照字面解釋的
有很多是另訂法條甚至施行細則來執行的
信不信我隨便舉都有七八種以上的規定和憲法抵觸

後續等國賠過了再說吧,沒判前誰說的準呢 :)

你也知道憲法是大方向基本法啊!
這就是擔心法律條文的瑕疵,在一些狀況下真的侵犯到基本人權,用來否定這種狀況下的法律用,不然憲法要幹麻用,何必釋憲?

隨便舉?你也要是大法官才有資格決定牴觸啊!不然玩文字遊戲,咬文嚼字大有人在啊!

國賠?用誰的錢賠呢?主政者明明知道法的瑕疵,可以暫停執法協助釋憲,相信大法官也會很快給個公道交代,搞到以後來國賠,是嫌台灣稅收太多,國家太有錢?

小川 2012-03-30 01:03 AM

引用:
作者Parhelic
幾個問題

為何不是建商要負責取得參加者的同意聲明,未取得的視同不參加,反而是用戶要自行強力聲明不參加(寄存證信函之類的)才能算不參加,這樣不是給想成事的小人許多操弄空間嗎?這太奇怪了,明明是建商從住戶取得資源啊,難道他們隨隨便便就能暗渡陳倉,再來個生米炒熟飯,成案之後強行表決就『合法』搶劫了?

為何產權還沒清楚,建商就能夠開賣?

此次都更能算是『公共利益』的範圍嗎?

多數決用在個人財產,居住的範疇,實在難看到不行,台灣怎麼了?


這就是民主法治的悲哀所在,惡法亦法、多數決,主導你我現在所居住的世界。

newfire 2012-03-30 01:06 AM

以下是轉載來的,大家就參考看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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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振宣


關於士林王家都更案雖然我已經發表了許多篇不滿的文章,但尚未有​一篇真正表達我完整想法的整理。因此我打算在這篇中一次說明清楚​。其實關於居住正義方面的問題,網路上寫得比我好的文章太多了,​這篇文章的用意在於釋疑還有回答許多流傳的謠言,甚至是官方發佈​的謠言。

1 反對市政府拆除王家跟反對都更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王家事件突​顯的是「現行都更制度有嚴重缺陷」,而這嚴重缺陷將造成「保障私​有財產」這個經濟社會的核心價值崩潰。這個價值若是崩潰台灣將回​到弱肉強食的武力掠奪時代或是依靠權威暴力的封建社會再臨。
2 王家之所以值得關心,是因為這個個案是上述制度缺陷中被利用鑽法​律漏洞,褻瀆都更原始用義最為嚴重的一個個案。
3 現在來談這個漏洞。根據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公布的「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只要有「更新單元範​圍」(義思是改建後的豪宅範圍)內私有土地與私有建築物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並超過土地面積與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獲准實施」都更。
4 上述法條是寫「獲准實施」都更。但是在士林王家的例子中,建商「​在未經王家同意下」,「擅自」把王家劃進改建後的豪宅範圍。而且​由於王家的面積「沒超過改建後豪宅面積的三分之二」,所以反對跟​不同意都無效,只能「強制加入」。
5 緊接著第二個漏洞。在都更條例中反對者「唯一」可以做的只有在第​三十二條中規定的「對權利價值提出異議」。翻成白話是什麼意思,​意思就是「你不準不賣給老子,只准你開新的價格而已。」
6 但是根據同一條文後續規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思是你不是跟建商講價,你是要跟政府講價。但政府的反應​呢?「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意思是說,政府可以拖到三個​月後再回覆,特殊情況可以拖到六個月後。
7 但是這中間都更案會暫緩嗎?答案是殘酷的。不會。同一條規定「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這句翻成白話文就是:「你想講價是你家的事​,你房子我先拆了再說,之後談不攏也管你去死。」這又是一個漏洞​。
8 王家就是死於建商跟台北市政府鑽這三個漏洞。中間王家開價過「五​億」跟「三億」,那是因為「法律根本規定你不準不賣,只准你開價​格」。所以王家只好開一個「保證不會有神經病想買的天價」。
9 前面這三個漏洞當初會這樣訂,是因為台北市大多是集合住宅,「土​地產權是所有住戶共同持有」。這種狀況下如果一個人不同意問題會​極端複雜。同時還有避免會有「畸零地」的爭議。這個爭議就是如果​有人有一塊大塊土地中的不規則小地,然後拿這塊小地要脅其他人要​開天價來買。
10 但是在王家的個案中「上述爭議通通不存在」。王家是祖產「產權清​楚而且單一」。而且「王家地塊方正位置又處於都更區域邊緣,範圍​自成一格。」
11 但是建商為了「豪宅蓋成後的坪數」,「堅持要把王家加入」甚至不​惜「僵持三年」。
12 到底是誰在害同意都更的其他住戶遲遲不能改建,家人租屋流落各方​?我想看到這裡答案很清楚。若還以為是王家的人,我真的強烈懷疑​你的價值觀是否正常?
13 王家事件特殊原因之二在於。過去雖然都更也傳出「縱火燒屋」,「​買兇殺人」之類的疑雲,但全都是找黑社會下手。這次居然是「台北​市政府」光天化日下派警察去強制拆房。
14 而且對台灣法律清楚的人都知道。若你「被人欠債」,就算是打官司​打贏,法院也只會給你「清償證明」。也就是法院支持你去討債,可​是當你要求政府幫你強制執行時,政府屁都不會理你。(台灣沒有任​何法律讓警察單位能介入討債)
15 台灣法律從不用強制力保障民眾的「財產正當權利」,面對建商利益​卻「派警察強制執行」。孰是孰非已經很明顯了,在這次事件誰葬送​社會正義也很明顯了。各位就自己去判明吧。

這篇歡迎到處轉載

young000 2012-03-30 01:10 AM

引用:
作者FBI.
個人認為這不屬於公共利益,最多屬旁邊那幾戶幾十年老公寓住戶的利益,但是說穿了王家那兩棟透天不被列入都更範圍,建商也是可以建給那幾戶幾十年老公寓住戶,只是....你知道的.

我認為,這案件申請釋憲照理講贏面很大....


不不不,幫助王家強制改建使的有更高的抗震標準...當然是公益 :laugh:

憲法解釋權在大法官嘴巴上, 像我從來不同意男女平等的解釋,但也莫可奈何:unbelief:

其實已經有一些完全不一樣的消息透露出來了...王家絕對不是一開始就跟建商說 No!!! :p

dts0069 2012-03-30 01:12 AM

引用:
作者Parhelic
幾個問題

為何不是建商要負責取得參加者的同意聲明,未取得的視同不參加,反而是用戶要自行強力聲明不參加(寄存證信函之類的)才能算不參加,這樣不是給想成事的小人許多操弄空間嗎?這太奇怪了,明明是建商從住戶取得資源啊,難道他們隨隨便便就能暗渡陳倉,再來個生米炒熟飯,成案之後強行表決就『合法』搶劫了?

為何產權還沒清楚,建商就能夠開賣?

此次都更能算是『公共利益』的範圍嗎?

多數決用在個人財產,居住的範疇,實在難看到不行,台灣怎麼了?


這是法條瑕疵,成文法向來有這個缺點,所以才需要釋憲,用憲法來否定這法引用在這事件上,今天明明這些懂法的官員,可以暫時不執行,協助王家來申請釋憲,結果這麼多年了,還在那惡法依法,強制執行.Orz

young000 2012-03-30 01:27 AM

以下一堆的解釋亂七八糟, 光是私有財產權的保障就有三個原則...大家都只舉第一個原則,其他??? 到時提釋憲又被打槍,那又要說什麼?

現實上已有多種法律行為疑似違反第15條...但又如何? 有沒有違反是大法官說得算,"我覺得" 不算!!!

我就覺得女人不用服兵役違憲!!! 我很不爽 >"<

每個人對正義的看法不同,因而取其最大公約數就是法律,但又每個人對法律的解釋不同, 又有法院的機制...不滿意只得接受,不爽? 那就用血用淚推翻這個體制吧...反正人類一直在這個循環...





引用:
作者newfire
以下是轉載來的,大家就參考看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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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振宣


關於士林王家都更案雖然我已經發表了許多篇不滿的文章,但尚未有​一篇真正表達我完整想法的整理。因此我打算在這篇中一次說明清楚​。其實關於居住正義方面的問題,網路上寫得比我好的文章太多了,​這篇文章的用意在於釋疑還有回答許多流傳的謠言,甚至是官方發佈​的謠言。

1 反對市政府拆除王家跟反對都更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王家事件突​顯的是「現行都更制度有嚴重缺陷」,而這嚴重缺陷將造成「保障私​有財產」這個經濟社會的核心價值崩潰。這個價值若是崩潰台灣將回​到弱肉強食的武力掠奪時代或是依靠權威暴力的封建社會再臨。
2 王家之所以值得關心,是因為這個個案是上述制度缺陷中被利用鑽法​律漏洞,褻瀆都更原始用義最為嚴重的一個個案。
3 現在來...

young000 2012-03-30 01:31 AM

引用:
作者dts0069
這是法條瑕疵,成文法向來有這個缺點,所以才需要釋憲,用憲法來否定這法引用在這事件上,今天明明這些懂法的官員,可以暫時不執行,協助王家來申請釋憲,結果這麼多年了,還在那惡法依法,強制執行.Orz


每個人都講得不一樣耶,市政府說已經盡力拖了一年多,直到法院最終判決下來才不得不動手,不然又會多出 36 + 1 的人要告市政府...

單看一面之辭有點... :think:

dts0069 2012-03-30 01:37 AM

引用:
作者young000
以下一堆的解釋亂七八糟, 光是私有財產權的保障就有三個原則...大家都只舉第一個原則,其他??? 到時提釋憲又被打槍,那又要說什麼?

現實上已有多種法律行為疑似違反第15條...但又如何? 有沒有違反是大法官說得算,"我覺得" 不算!!!

我就覺得女人不用服兵役違憲!!! 我很不爽 >"<

每個人對正義的看法不同,因而取其最大公約數就是法律,但又每個人對法律的解釋不同, 又有法院的機制...不滿意只得接受,不爽? 那就用血用淚推翻這個體制吧...反正人類一直在這個循環...

非攸關政治的東西,基本上大法官會議知道什麼算啦!:laugh:

至於血淚推翻?這得等到多數人民餓肚子時才容易發生,目前都還能窮到吃昂貴的泡麵度日,這應該還早啦!: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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