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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來口頭上說不要搶劫是不夠的,還要寄存證信函和全程參與被搶過程,法院才不會認為你甘願被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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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趣的是,還會有人跟你說權益是要自已去維護的, 自已不重視權益,出事了才哭天喊地的怪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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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這不屬於公共利益,最多屬旁邊那幾戶幾十年老公寓住戶的利益,但是說穿了王家那兩棟透天不被列入都更範圍,建商也是可以建給那幾戶幾十年老公寓住戶,只是....你知道的. 我認為,這案件申請釋憲照理講贏面很大.... |
引用:
你也知道憲法是大方向基本法啊! 這就是擔心法律條文的瑕疵,在一些狀況下真的侵犯到基本人權,用來否定這種狀況下的法律用,不然憲法要幹麻用,何必釋憲? 隨便舉?你也要是大法官才有資格決定牴觸啊!不然玩文字遊戲,咬文嚼字大有人在啊! 國賠?用誰的錢賠呢?主政者明明知道法的瑕疵,可以暫停執法協助釋憲,相信大法官也會很快給個公道交代,搞到以後來國賠,是嫌台灣稅收太多,國家太有錢? |
引用:
這就是民主法治的悲哀所在,惡法亦法、多數決,主導你我現在所居住的世界。 |
以下是轉載來的,大家就參考看看吧 :)
------------------------------- 彭振宣 關於士林王家都更案雖然我已經發表了許多篇不滿的文章,但尚未有一篇真正表達我完整想法的整理。因此我打算在這篇中一次說明清楚。其實關於居住正義方面的問題,網路上寫得比我好的文章太多了,這篇文章的用意在於釋疑還有回答許多流傳的謠言,甚至是官方發佈的謠言。 1 反對市政府拆除王家跟反對都更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王家事件突顯的是「現行都更制度有嚴重缺陷」,而這嚴重缺陷將造成「保障私有財產」這個經濟社會的核心價值崩潰。這個價值若是崩潰台灣將回到弱肉強食的武力掠奪時代或是依靠權威暴力的封建社會再臨。 2 王家之所以值得關心,是因為這個個案是上述制度缺陷中被利用鑽法律漏洞,褻瀆都更原始用義最為嚴重的一個個案。 3 現在來談這個漏洞。根據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公布的「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只要有「更新單元範圍」(義思是改建後的豪宅範圍)內私有土地與私有建築物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並超過土地面積與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獲准實施」都更。 4 上述法條是寫「獲准實施」都更。但是在士林王家的例子中,建商「在未經王家同意下」,「擅自」把王家劃進改建後的豪宅範圍。而且由於王家的面積「沒超過改建後豪宅面積的三分之二」,所以反對跟不同意都無效,只能「強制加入」。 5 緊接著第二個漏洞。在都更條例中反對者「唯一」可以做的只有在第三十二條中規定的「對權利價值提出異議」。翻成白話是什麼意思,意思就是「你不準不賣給老子,只准你開新的價格而已。」 6 但是根據同一條文後續規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思是你不是跟建商講價,你是要跟政府講價。但政府的反應呢?「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意思是說,政府可以拖到三個月後再回覆,特殊情況可以拖到六個月後。 7 但是這中間都更案會暫緩嗎?答案是殘酷的。不會。同一條規定「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這句翻成白話文就是:「你想講價是你家的事,你房子我先拆了再說,之後談不攏也管你去死。」這又是一個漏洞。 8 王家就是死於建商跟台北市政府鑽這三個漏洞。中間王家開價過「五億」跟「三億」,那是因為「法律根本規定你不準不賣,只准你開價格」。所以王家只好開一個「保證不會有神經病想買的天價」。 9 前面這三個漏洞當初會這樣訂,是因為台北市大多是集合住宅,「土地產權是所有住戶共同持有」。這種狀況下如果一個人不同意問題會極端複雜。同時還有避免會有「畸零地」的爭議。這個爭議就是如果有人有一塊大塊土地中的不規則小地,然後拿這塊小地要脅其他人要開天價來買。 10 但是在王家的個案中「上述爭議通通不存在」。王家是祖產「產權清楚而且單一」。而且「王家地塊方正位置又處於都更區域邊緣,範圍自成一格。」 11 但是建商為了「豪宅蓋成後的坪數」,「堅持要把王家加入」甚至不惜「僵持三年」。 12 到底是誰在害同意都更的其他住戶遲遲不能改建,家人租屋流落各方?我想看到這裡答案很清楚。若還以為是王家的人,我真的強烈懷疑你的價值觀是否正常? 13 王家事件特殊原因之二在於。過去雖然都更也傳出「縱火燒屋」,「買兇殺人」之類的疑雲,但全都是找黑社會下手。這次居然是「台北市政府」光天化日下派警察去強制拆房。 14 而且對台灣法律清楚的人都知道。若你「被人欠債」,就算是打官司打贏,法院也只會給你「清償證明」。也就是法院支持你去討債,可是當你要求政府幫你強制執行時,政府屁都不會理你。(台灣沒有任何法律讓警察單位能介入討債) 15 台灣法律從不用強制力保障民眾的「財產正當權利」,面對建商利益卻「派警察強制執行」。孰是孰非已經很明顯了,在這次事件誰葬送社會正義也很明顯了。各位就自己去判明吧。 這篇歡迎到處轉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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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不,幫助王家強制改建使的有更高的抗震標準...當然是公益 :laugh: 憲法解釋權在大法官嘴巴上, 像我從來不同意男女平等的解釋,但也莫可奈何:unbelief: 其實已經有一些完全不一樣的消息透露出來了...王家絕對不是一開始就跟建商說 No!!!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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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條瑕疵,成文法向來有這個缺點,所以才需要釋憲,用憲法來否定這法引用在這事件上,今天明明這些懂法的官員,可以暫時不執行,協助王家來申請釋憲,結果這麼多年了,還在那惡法依法,強制執行.Orz |
以下一堆的解釋亂七八糟, 光是私有財產權的保障就有三個原則...大家都只舉第一個原則,其他??? 到時提釋憲又被打槍,那又要說什麼?
現實上已有多種法律行為疑似違反第15條...但又如何? 有沒有違反是大法官說得算,"我覺得" 不算!!! 我就覺得女人不用服兵役違憲!!! 我很不爽 >"< 每個人對正義的看法不同,因而取其最大公約數就是法律,但又每個人對法律的解釋不同, 又有法院的機制...不滿意只得接受,不爽? 那就用血用淚推翻這個體制吧...反正人類一直在這個循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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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講得不一樣耶,市政府說已經盡力拖了一年多,直到法院最終判決下來才不得不動手,不然又會多出 36 + 1 的人要告市政府... 單看一面之辭有點...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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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攸關政治的東西,基本上大法官會議知道什麼算啦!:laugh: 至於血淚推翻?這得等到多數人民餓肚子時才容易發生,目前都還能窮到吃昂貴的泡麵度日,這應該還早啦!: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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