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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恐怖車禍!人被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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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同意更多了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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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故不是在路口,而是有護欄的道路。 不要跟我說在加拿大考駕照,在道路上都要放掉油門 :rolley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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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指一整個百分比責任的概念,而這概念包含到這個例子。你今天看到行人,即便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你都不能先攻擊。該駕駛又如何知道前面不是車禍然後這個駕駛要去後方架警告牌?該駕駛有太多不知道的東西了,不能直接去撞行人。 所以除非你有辦法證明這個駕駛在安全駕駛之下沒有辦法閃避這個行人才撞到,不然不會有 100% 行人責任的歸屬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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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題 當前方出現行人時,為了維護我的行車路權、可以不做任何迴避事故措施、直接把行人撞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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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在大部分的判決結果,就算是限速內駕駛又有踩煞車,駕駛還是無法0%責任。 白話一點,就是合法開車還是要賠錢就是了 :stupefy: 司法不保護守法的人,這樣是合理的嗎 :confu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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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闖紅燈貨車撞死人不起訴 台北市一名婦人,騎單車被貨車撞死,檢方認為,婦人闖紅燈在先,肇事駕駛才會來不及反應,所以不起訴,撞死人不必背任何刑責,死者家屬完全無法接受,認為檢察官沒把真相查清楚。 老伴走了,王先生傷心,更為了撞死她的人不必負責,加倍委屈,2011年2月,王太太騎腳踏車,被貨車撞倒在地,目擊者說,她紅燈右轉出車禍,家屬自行模擬撞擊過程,認為腳踏車已完成右轉動作,跟貨車平行,為什麼貨車閃不掉。 檢察官引用車禍鑑定報告內容,從路口停等線,到車禍撞擊點的距離,14公尺,貨車沒超速,以時速40公里推算,需要16~17公尺,才來得及煞住,但實際煞車距離比較短,也就是說,檢方認為肇事駕駛,已盡全力煞車。 行人違規 女駕駛撞死人 判無罪 撞死人判無罪的車禍地點,北市和平東路、羅斯福路口,常有行人不走斑馬線違規穿越快車道。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開車撞死人判無罪!蘇姓婦人買完菜回家時,未走斑馬線違規穿越快車道,遭游姓女子開車撞死,檢察官以游女未注意路況而肇事,依過失致死罪將她起訴,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死者違規在先,且她突然自快車道走出,游女反應不及而撞死她,基於「信賴原則」,游女無過失判無罪。 無罪的關鍵是什麼、絕對不是誰不該出現在什麼地方 而是你有沒有、能不能採取事故迴避措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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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無罪的關鍵,是看遇到的檢察官跟法官吧 :laugh: 台灣的司法是因人而異的,法官之間並沒有一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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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lin: 概然有判例出來、便會當日後類似案件的參考 不管如何、難道踩剎車的責任比例會比踩油門高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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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也不能保證以後類似的事件,不超速有踩煞車的駕駛,就一定沒有責任吧 :rolleyes: 版上有個網友,連行車紀錄器影片都拿出來了,法官還是不採納為證據 :stupefy: |
iDemon的邏輯/論理都很清楚... :ase
記得PCDVD有人提過, 開車意識到前面有危險時, 應該是踩剎車, 而不是換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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