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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 2022-09-07 03:00 PM

簡單說一個人的價值以及遭受待遇的計算由學法律的人判定.

yth 2022-09-07 03:02 PM

引用:
作者EAC212
哈哈哈哈
這法律真是很會替行兇者想呀..
還不用到完全恢復,都只算輕傷罪..
受害者的身心創傷和生活工作影響,都不算個事.....

對了..
有人拿切GG的例子,
我依稀記得醫學上好像說..GG有2公分長就算OK..
假設就 2公分好了
如果別人GG有 18公分..剪掉一半 9公分 餵狗吃掉..
還有 9公分..還遠超過 2公分...照法律來看這應該不算重傷罪~~ 跟本未減損機能.... :laugh:


到0公分也不算啊
因為以目前醫療技術可以重建
:jolin: :jolin: :jolin:
中華民國的法律真是讓人越看越無奈啊

小肥羊 2022-09-07 03:06 PM

引用:
作者rainwens
那個連結是用來回答羊兄的疑問,跟此案無關 :ase

...

一點都沒回答我的疑問,我的疑問跟EAC212兄一樣,隨便丟一個連結,沒有說到意圖重傷害,卻被高明醫術救回的case,也算回答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在說這案子在一開始,主治醫生有多少把握救回???話說少數植物人也有過幾年醒來,是不是被害人被打成植物人,也要等被害人死了,或幾年後醒,才能審判加害人 :confused: :confused:

rainwens 2022-09-07 03:21 PM

引用:
作者小肥羊
一點都沒回答我的疑問,我的疑問跟EAC212兄一樣,隨便丟一個連結,沒有說到意圖重傷害,卻被高明醫術救回的case,也算回答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在說這案子在一開始,主治醫生有多少把握救回???話說少數植物人也有過幾年醒來,是不是被害人被打成植物人,也要等被害人死了,或幾年後醒,才能審判加害人 :confused: :confused:

我是回答您前面的疑問
「277條後面文字敘述看不太懂,是指一開始輕傷,後來因為併發症導至後續狀況嗎?」
還是我誤會了?

yth 2022-09-07 03:30 PM

引用:
作者小肥羊
話說少數植物人也有過幾年醒來,是不是被害人被打成植物人,也要等被害人死了,或幾年後醒,才能審判加害人 :confused: :confused:


依據這個判決
判斷時間會在"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1.如果拖好幾年 對加害者有利
2.如果定讞之後好幾年 還可以用再審 也對加害者有利
:tu: :tu: :tu:

無奈的是
最高法院的判決確實可以決定你的命運
:tu: :tu: :tu: :tu: :tu:

刑法第10條重傷之「嚴重減損」之闡釋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一號判決
不以傷害初始之驗斷狀況為標準,如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害人所受傷害已經相當診治,仍不能回復原狀或恢復進度緩慢、停滯而僅具些許視能,縱該階段已有新興治療方法或藥物提出,惟若尚在試驗階段或仍需長久時日始能判斷有無功效,法院自可即行認定被害人視能已經嚴重減損至重傷害程度,若被害人最後終因新興技術或藥物治療痊癒,僅能否依再審程序特別救濟,與現階段判斷重傷害與否無關。

EAC212 2022-09-07 03:36 PM

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
就是明明法條裡沒有寫時間序.
但是因某些法綠人士的見解不同就擴大解釋....
因此發生了許多"不同看法"..

yth 2022-09-07 03:45 PM

引用:
作者EAC212
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
就是明明法條裡沒有寫時間序.
但是因某些法綠人士的見解不同就擴大解釋....
因此發生了許多"不同看法"..


您是說 例如 "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嗎?
因為這是審理的事實最後呈現的狀態
(白話講就是1.2審 3審僅針對前所認定之事實適用法律有無違誤 不再加入新事實)
(新事實新證據則可開啟再審程序)
所以基於訴訟程序的進行 只能選擇那個時間點

oversky. 2022-09-07 03:49 P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1&FLNO=10&ty=J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1&FLNO=278&ty=J



Earstorm-5 2022-09-07 03:52 PM

所以還是精神病無敵星星? (我不是蓄意的, 只是不在乎?)

leeko 2022-09-07 03:56 PM

引用:
作者yth
目前的實務上是這樣解釋沒錯
而且是隨著醫療技術的演進而修正
就是
以以前的醫療技術治不好=重傷既遂
現在醫療技術進步了 可以治好=重傷未遂

但是有一個奇怪的地方
因為行為必須出自故意
如果我今天認知到
我所做的傷害 現今醫療皆可治癒
所以我實施了法條中的可能致重傷的行為
例如
我把他打成四肢骨折 但是我知道 骨折會好 所以我沒有"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刑法重傷定義)之故意
這樣怎能說是重傷而未遂?
還有
將男友生殖器剪斷,是否該當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https://pipigy.pixnet.net/blog/post...%87%8D%E5%82%B7)
剪下陰莖並將其丟棄(無法找回) 也是重傷未遂?
因為殷經(被打星號了...


刑法上的故意不是這樣推演,你存心讓對方骨折,或是你明知道你的攻擊會造成對方骨折的狀況下依舊為之,這是刑法上所認定的故意,醫療技術能否讓受害者復原是一回事,觸犯刑法的故意要件而論處重傷害罪又是一回事,剪掉GG也是相同的故意。

刑法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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