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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人提案了 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7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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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無論哪一黨執政, 無論選了哪一黨立委, 這些問題都不曾解決... 所以只要政府無法做到重罰, 就乾脆都放爛?! 不就是談現階段能做到的事情... 講難聽點, 如果上面無能, 就是自己的國家自己救, 自己生活的周遭不管是交通 or 環境自己想辦法改善... 一律扯政府官員不做事, 事情也不會有轉變... 用選票制裁!? 已經重複過無數次了, 幾乎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 在野時靈台清明, 看得出處處是問題, 說得出處處要改進, 但實際執政時腦袋進水........毫無例外... 談理論, 人人都行... 但現階段交通如何盡可能嚇止亂象?! 不就只能靠檢舉!? 難道真的要靠警察抓違規!? 別的不說, 光提車站前臨停好了... 有多少人打過電話請警察來取締違規我不敢確定, 不過我相信應該有接近100%的機率, 警察來就只是單純驅趕, 很少有拍照開單的... 最後就養成了你追我跑的現象... 如果不靠民眾檢舉, 也無法用監視器畫面開單舉發, 那這類似的亂象就是持續不斷... 無影響到交通安全或消防安全而濫舉的不可由民眾檢舉, 裁量權由交警判斷 ------------------- 由誰定義? 沒出事就代表沒影響到交通安全或消防安全? 也不用您解釋教育水準, 從您的回應我就已經看出答案了... :think: |
因爲檢舉成立需檢舉人個資
所以我讚成檢舉 且若成立應發獎金 但是 改天這位檢舉人若反被檢舉成立 或被警方開單 那要加重罰責 |
只有違規仔法盲會在那邊說檢舉人一旦違規就要從重量刑啦
法律與罰則原則都是一碼歸一碼, 除非當事人就是執法人 而檢舉人是沒有執法權的啦 |
引用:
請自行餵狗 引用:
請仔細閱讀我的第一段 |
引用:
啊就沒獎金啊~ 違規的話就乖乖繳錢吧 |
本人檢舉違規的一大原則就是,你造成我的「風險」上升必檢舉。
比方說不打方向燈就切進我的車道,造成我得煞車減速甚至閃避,發生事故的風險提高。那就是妥妥的送你一張檢舉罰單。 你把車違停在車道上,導致我要為了閃避你必須切換到其他車道上,造成發生事故的風險提高。那就是妥妥的送你一張檢舉罰單。 我甚至覺得對違規魔人來說罰錢已經是小事了,恫嚇作用不高。 要有造成他們物理上的不便才比較有效。 比方違停只是開單,對其他用路人造成的危害沒有消失。一律要拖吊比較有效。 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應該要叫他回去驗車方向燈是不是壞掉了,或者根本不知道怎麼使用,要重新測驗。這樣應該會比單純罰錢有效。 |
引用:
剛好看到這個:引爆全球 AI 社群的 YOLOv4,關鍵技術來自台灣中研院! 引用:
原來已經開始實際應用了:rolleyes: :think: |
引用:
這東西拿來當作國防用途感覺挺有戲的 :laugh: |
引用:
小違規不處理,慣性違規者就會越來越嚴重。 甚至覺得我闖個紅燈而以又沒有礙到誰。 |
引用:
目前檢舉的規範根本不會有這種問題。 又不是檢舉就一定會成案。 民眾提供資料給警察要成案的條件比警察自己取締嚴格的多。 會有針對性的檢舉就代表被檢舉者是個很明顯的慣性違規者。 不然怎麼會被針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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