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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賠慘了 違規男撞爛1500萬超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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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剛才發現,上面貼的連結 對面的自由時報貨車真的沒有任何反光標誌 :shock: :shock: 我們這邊規定商業用途車輛(commercial vehicle) 必須安裝反光標誌,前橘後紅,而且必須要乾淨沒有污漬, 不是只有晚上才貼上去…呃… |
用Google地圖沿著博愛一路看了看,
發現台灣的貨車真的幾乎都沒有安裝反光標誌 合理推斷8年前案發當時的小貨車也沒有安裝反光標誌 確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3款 「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 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所以該案爭議重點不是在於有沒有停在停車格, 而是貨車白天停在路邊(→不需要反光標識) 晚上路燈壞掉(→需要反光標識) 這個相當嚴重,我們這邊只有規定商業用途車輛必須全天候安裝反光標識 而照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原文來說,所有車種,如腳踏車(?)、機車、小客車、貨車、公車…等 晚上若無安裝反光標識停在路邊,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或是路燈突然壞掉 就通通都違規了嘛! :shock: 這個交通安全規則難道沒有問題嗎? |
引用:
法規沒有問題,因為路邊是白線,停車格是停車格。 問題是法官把"路邊停車格"當"路邊" |
引用:
引用:
「停車格」可以出現在各種場所,平面停車場停車格、立體停車場停車格或是路邊停車格 第14款的意思是, 「車停在格子裡要停好,不要亂放。」 所以小貨車司機沒有違反第14款 然而第13條, 引用:
問題是,照字面意思解讀,停於路邊之車輛包括了所有車輛… :eek: 我不是要定小貨車司機的罪,只是發表個人看法供討論而已 我們這邊路邊可供停車空間都沒有格子, 是用告示牌寫明可停車時間,或是安裝停車付費計時表 也就是路邊停車格,但是沒有劃格子的概念 所以我的看法不同吧:ase 然而,我們這邊僅規定商業用途車輛不可停路邊過夜, 沒有規定個人用車必須能夠醒目被人注意 (←也許有規定但我不知道:stupefy: ) 因此我認為「停車格」和「路邊停車」要分開來看…? 「我在停車場停車格內,不須要發光設備或是反光標誌」 但是 「我在路邊停車格內需要發光設備或是反光標誌,如果天色不佳」 當然我知道另一看法, 「如果路邊劃了停車格,代表該空間適合停車,那車主就沒有義務需要安裝發光或反光設備了」 所以一開始回文我就提到,「也許該路段確實不適合劃汽車停車格?」 總而言之, 小貨車司機於早上合法停車於路邊停車格內,到了晚上也不須要使用發光或反光設備 但是偏偏路燈壞了,然後又被酒駕來車撞上,所以不適用第13款 |
另外,
第13條, 引用:
「停於路邊之車輛」可以解釋為臨時停車(不熄火)和路邊停車(熄火), 把所有車停在路邊的行為通通都包括進去了 所以這法條確實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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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搞不好是保險公司出面,然後坳被害車主一成的肇事責任 :rolleyes: |
引用:
報導下頭的留言比較精采... :D |
將軍這兩年常上地球黃金線,算是半個公眾人物了
這種明顯是他錯的事故 如果他自己不全部吞下去 鐵定被爆料追打的 以他的聰明才智應該不會犯這種錯誤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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