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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例一休,老闆省錢術大公開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13229)

aaaa88 2016-10-06 04:18 PM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舊法確實可以利用不滿40小時來達到你說的漏洞。

但一例一休新法,為了改進這個漏洞,會把七天循環裡的第六天起的工時(不管當周滿不滿40小時),
強迫算進加班費計算裡,所以這個漏洞會補起來,但有沒有破解之道,目前待觀察。

老實說也許假沒差個這幾天或幾個小時啦........其他地方問題更大啦!!!!

主要根源是.......幾乎所有公司視勞基法於無物啦!!!! 政府....勞工.....公司....都知道違法加班....員工"自動"加班免錢.........So what? 沒人理你呀.......股東會上就算大力讚揚自己的員工"自動"免錢加班....也沒什大不了的呀.....

若政府有誠意就應該配套修法.....若公司違反勞基法最低要罰款營業額的10%以上.....公司越大罰越多....會痛才會在意呀......當你主動要免費加班時...它就會想盡辦法阻止不讓你加班....甚至搞不好還會叫警衛把你給趕出去,下班後就把刷卡權限取消哩!! 若真沒辦法它該給的加班費就會主動補足給你啦!

什麼公司被罰會倒??? 不要違法不就不會被罰了不是嗎??? 就好像強姦,竟然判的比殺人奪命還重.....啊你不去強姦不就沒事了嘛!!!! 重罰有沒有嚇阻效果....相信是有的!!!!

跳海人 2016-10-06 04:37 PM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舊法確實可以利用不滿40小時來達到你說的漏洞。

但一例一休新法,為了改進這個漏洞,會把七天循環裡的第六天起的工時(不管當周滿不滿40小時),
強迫算進加班費計算裡,所以這個漏洞會補起來,但有沒有破解之道,目前待觀察。



看一下修正內容:
http://www.eventsinfocus.org/issues/713
第24條,它上面只有說加倍發給,但並沒有同步廢止函釋,所以月薪者,仍只需加給一倍

加重處罰哩?沒有看到修正條文有這個修法,仍然是重罰6萬結案.....

212412 2016-10-06 04:37 PM

引用:
作者x1013 PRO
如果是公司不守法這還有一說
但是這樣玩還能玩的合法,就表示法不夠周延
至於福利不好的公司為什麼有人甘願為奴
只能說
沒飯吃的人,搶都要搶來吃了 :think:


這串討論
有人說勞工自願甘願為奴
有人說慣老闆.讓他倒一倒好了

講白了.可能都是已經跳出輪迴圈的人才會這樣說

願意當奴.至少還有一口飯吃
連奴都沒得當時.可能就是無業遊民
有房的更慘.連低收入戶都申請不了

更不用提做的工作.可能勞動條件很差
甚至可能勞工本身已無優勢可以選擇.不管學歷.年紀還是體力

說慣老闆倒一倒好了的人.可以以為當老闆絕對都是賺錢.苛刻勞工
但是很多老闆的處境其實比勞工好不到哪
不是只想當老闆.
大環境影響下.台灣很多產業變成<協力廠商>.難聽點就是幫同業代工!
賺取代工費用.然後再支付給員工
員工領的是上個月薪水.老闆拿個可能是60-120天的票
還要負擔其他雜務支出.銀行利息.
是啊~你可以不接.問題是你這家公司有條件不接?

當然可以收一收.但是下面員工可能不容易找到工作.甚至連老闆自己可能都淪落到沒人願意聘請.
問題又變成輪迴.........


去年遇到一家做機車零件的小企業社
老闆.老闆娘做了快30年
錢有拿去買房.養兒女沒錯.
但大部分資產是在模具
去年初老闆娘無預警中風~這下企業社會計&接單&品管工作沒人可以接(也沒有多餘薪水聘請多功能員工)
老闆向來只做負責工廠加工方面.對於會計一竅不通.弄到差點倒閉.
還好撐了1年.老闆娘逐漸復原.只有單手還有中風後遺症...目前業務慢慢恢復穩定

跳海人 2016-10-06 04:44 PM

引用:
作者212412
...........
說慣老闆倒一倒好了的人.可以以為當老闆絕對都是賺錢.苛刻勞工
但是很多老闆的處境其實比勞工好不到哪
不是只想當老闆.
大環境影響下.台灣很多產業變成<協力廠商>.難聽點就是幫同業代工!.........



資本投資的獲利風險,原本就是投資者要自行承擔,而不是轉嫁到勞工身上

老闆賺大錢時,會想到要大幅回歸到勞工身上嗎?

無責任 2016-10-06 04:54 P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老闆賺大錢時,會想到要大幅回歸到勞工身上嗎?


多數沒有

但老闆不賺錢 一定先找勞工動刀


我偶爾想 我若是當老闆會....
結論還是當員工罷了.... :laugh:

itsuppli 2016-10-06 04:59 PM

不曉得當初支持她週休二日的人有沒有被捅了一刀的感覺,她的一例一休硬凹成週休二日,

當政治人物臉皮也要夠厚才行,現在需要的是慣老闆的錢不是選票,人家現在選上了不然你是要怎樣?

你也吹不破她拉不長她,原本的七天假日也要搶回去,我看星期日改名稱叫二日,這樣就週休二日了. :p :p

FD3STYPER 2016-10-06 05:03 PM

引用:
作者aaaa88
老實說也許假沒差個這幾天或幾個小時啦........其他地方問題更大啦!!!!

主要根源是.......幾乎所有公司視勞基法於無物啦!!!! 政府....勞工.....公司....都知道違法加班....員工"自動"加班免錢.........So what? 沒人理你呀.......股東會上就算大力讚揚自己的員工"自動"免錢加班....也沒什大不了的呀.....

若政府有誠意就應該配套修法.....若公司違反勞基法最低要罰款營業額的10%以上.....公司越大罰越多....會痛才會在意呀......當你主動要免費加班時...它就會想盡辦法阻止不讓你加班....甚至搞不好還會叫警衛把你給趕出去,下班後就把刷卡權限取消哩!! 若真沒辦法它該給的加班費就會主動補足給你啦!

什麼公司被罰會倒??? 不要違法不就不會被罰了不是嗎??? 就好像強姦,竟然判的比殺人奪命還重.....啊你不去強姦不就沒事了嘛!!!! 重罰有沒有嚇阻效果....相信是有的!!!!


所以問題還是回歸到勞檢與罰則, 跟一例一休關係大嗎?

怎麼2016年前僅一例, 沒有人靠盃公司會先減薪再算加班?

shadow2013 2016-10-06 05:13 P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看一下修正內容:
http://www.eventsinfocus.org/issues/713
第24條,它上面只有說加倍發給,但並沒有同步廢止函釋,所以月薪者,仍只需加給一倍

加重處罰哩?沒有看到修正條文有這個修法,仍然是重罰6萬結案.....


不,休息日上班是領1+1.33,超過兩個小時後是領1+1.66
前面的1是假設慣老闆把休息日算進月薪裡,但即使如此,
還是要「另外」算上1.33~1.66的加班費。

你要搭配修正第36條一起看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

為落實週休二日,但並考量例假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得出勤之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之二日之休息,僅一日屬例假,另一日則為休息日,休息日出勤之時數,計入延長工時總數。另明定依本法實施彈性工時者,其例假及休息日之配套規範。(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24條+36條的總合:意思是就是「一休日」被叫來上班,從第一個小時開始就計入延長工時,然後延長工時的加班費是再多給1.33~1.66。
所以不只你說的再另外給1倍的加班費。

另外,處罰、勞檢不落實,人民請用力幹譙,因為這部份不做,法怎麼訂都沒用。

oxa9615 2016-10-06 05:27 PM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不,休息日上班是領1+1.33,超過兩個小時後是領1+1.66
前面的1是假設慣老闆把休息日算進月薪裡,但即使如此,
還是要「另外」算上1.33~1.66的加班費。

你要搭配修正第36條一起看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

為落實週休二日,但並考量例假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得出勤之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之二日之休息,僅一日屬例假,另一日則為休息日,休息日出勤之時數,計入延長工時總數。另明定依本法實施彈性工時者,其例假及休息日之配套規範。(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24條+36條的總合:意思是就是「一休日」被叫來上班,從第一個小時開始就計入延長工時,然後延長工時的加班費是再多給1.33~1.66。
所以不只你說的再另外給1倍的加班費。

另外,處罰、勞檢不落實,人民請用力幹譙,因為這部份不做,法怎麼訂都沒用。


:confused: 如何休息日來上班??
[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之二日之休息..//] 公司叫你休息日來上班,基本上就公司違法。後面也不用談1.33跟1.66了吧。
假設:七日應有之二日 其中這兩日就是休與例,依法必須要休假(整天),這兩條互相箝制,如何休息日來上班?
這是我目前較大的疑問。

跳海人 2016-10-06 05:27 PM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不,休息日上班是領1+1.33,超過兩個小時後是領1+1.66
前面的1是假設慣老闆把休息日算進月薪裡,但即使如此,
還是要「另外」算上1.33~1.66的加班費。

你要搭配修正第36條一起看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

為落實週休二日,但並考量例假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得出勤之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之二日之休息,僅一日屬例假,另一日則為休息日,休息日出勤之時數,計入延長工時總數。另明定依本法實施彈性工時者,其例假及休息日之配套規範。(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24條+36條的總合:意思是就是「一休日」被叫來上班,從第一個小時開始就計入延長工時,然後延長工時的加班費是再多給1.33~1.66。
所以不只你說的再另外給1倍的加班費。

另外,處罰、勞檢不落實,人民請用力幹譙,因為這部份不做,法怎麼訂都沒用。



請注意看修正條文:
四、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於休息日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所以不是用1.33和1.66去計算,目前針對月薪加倍加給的解釋函是加發1倍薪即可,所以囉....

另外,法不嚴,愈大型的公司愈不怕罰,說要人頭加罰的講的很好聽,現在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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