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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看來這家出品的東西不會再考慮了。 :think: |
請愛用 冰的啦app
他家東西不少 要記起來也是有一串 |
引用:
apple手機請點這https://itunes.apple.com/tw/app/bin...89787?l=zh&mt=8 Android手機點這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hosbad&hl=zh_TW |
有根據就不用怕被告。沒根據亂編就沒甚麼好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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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法律落後多年 歐美對於誹謗僅歸為民事其實比較實在 這種事跟外遇之類的案子老實說根本不該讓國家機器去亂搞 可惜的是 某人號稱米國哈佛法律博士,明明把權許久 卻不將這事搞好,只懂得安插自己人進司法機關 |
引用:
我可以幫忙... :D 該網友可以用自己在PCDVD的言論來證明自己沒有惡意啊 印出來,寄給檢察官看,那一定沒問題的啊... 也還好啊,有關言論的大約二頁而已啊。 http://www.pcdvd.com.tw/search.php?...76&pp=25&page=2 比如這個,那肯定是誤會啊,頂全是那一家啊,沒聽過 引用:
或是這個,這絕對是誤會啊,說不是騙人的,那也有可能就是騙人的啊 誤∼∼∼會∼∼∼∼啊..... 引用:
再來是這個....嗯...這個...理由交給你想好嗎? 引用: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就算官司打贏了,跑法院對一般人而言還是很麻煩的. 尤其誣告罪並不容易成立,所以訟棍可以先告了再說. |
要笑就盡量笑吧
我是看到時候是要道歉, 賠錢, 還去抓去關, 就自己負責 倒是對站長比較不好意思 |
引用:
對不起 我不爭氣的笑了15秒 沒辦法 實在太好笑... 好可惜較少注意七八區 沒爬到以月兄的那些屎尿文 以月兄 只能說您自求多福:laugh: |
引用:
站友跟站友間其實根本沒有過節,為了某公眾事件立場不同就幹起來沒必要 對事不對人,既然是站友還是祝福你逢凶化吉吧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56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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