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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12張發票機率低 國稅局逼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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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高中時(也大約二十年前)對統一發票記得最少也是要三碼 ,獎金就是 400 起跳 |
引用:
如果我是網咖的常客,這很正常啊.... 小弟以前在網咖幫忙做維修工作,總會看到某幾位仁兄....應該是以網咖為家了... 幾乎是24HR在那邊混...... 我買個飲料開發票/點個餐開發票/加時開發票.....反正什小都要開發票啦... 那些狗雜稅雞巴人員如果有証據,就麻煩拿出來,不然用嘴巴就要人家把中獎的錢吐出來.... 台灣現在是沒法制了啊...... :flash: :flash: :flash: |
引用:
你答對了, 請自己收集單據證明自己是對的 |
如果認定嫌疑人有罪,檢方必須搜羅證據證明他有罪。
清白卻不須要任何證明。 在法律上稱之為"無罪推定",還是我搞錯了什麼嗎?…… |
引用:
20多年前普獎(六獎)一樣是要對中頭獎的末三碼, 獎金是四百元. 民國80年中, 因為大家開始注意發票可以對獎, 所以財政部在獎金支山大幅增加的情況下, 先把普獎獎金砍半成兩百元, 後來又把頭獎組數砍半, 然後又改成每兩個月的發票合併成同一期. 參考: 遠見雜誌1991年10月號 第064期 發票發票我愛你 國政評論 統一發票普獎比超級大獎有用 |
引用:
實際上我覺得台灣的政府機關,就是國稅局績效最好 大條的不是不追,是追不到 |
引用:
[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法]的原則. 如果此案關係人並非觸犯刑法,應該就沒有所謂的[無罪推定]. 以上非專業見解,若有錯,煩請站上法律專家不吝指正. |
引用:
有些是追到了,但是大咖(加's)硬是耍賴,送到法院往往七折八扣,有的業主更無恥放給它爛連讓公司倒閉也無所謂,反正關幾年出來又是一條好漢! 很希望,有人願意花時間寫一本台灣版的:官場現形記! |
引用:
突然想到黃任中∼ :stupefy: |
引用:
刑法講的是無罪推定,民法講的是優勢證據,所以刑事庭被告行使緘默權未必會敗訴,但民事庭不提出對己方有利的證據甚至不到庭就只有等著敗訴的份,這個case不論國稅局要懷疑兌獎人是侵占(刑事)或是不當得利(民事)or whatever都是國稅局的自由,但也僅只於是合理的懷疑,不論民刑事真要依法追究以國稅局的職權相信還是可以過濾出有說服力的證據的,可是鵝只看到官僚便宜行事而已,甚至可以說把公部門變成了最大的黑道了----拿不出證據就用逼的,請問一下有哪一條法律說可以這麼幹的啊:stupefy::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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