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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一下ISO吧
我自己了解過. ISO其實是一套很強大又很簡潔的管理工具. 這東西真的沒什麼. 就只比99乘法表難一點點而已 可是就是被管理顧問公司搞到太複雜. 但是顧問管理公司又跟我說就是要不複雜. 否則ISO認證沒過怎麼辦? 客戶會認為他們收錢不辦事. 另外ISO文件的數量也被基層員工搞得太多了. 我曾經幫品管部把他們的ISO文件砍掉一大半. 結果品檢員抗議. 怕他們工作少了公司會有意見. 寧可白天驗貨.晚上加班寫ISO文件. 我跟老闆反映這真是看到鬼. 老闆說早就跟我講過了. 想把ISO弄簡單. 他絕對贊成. 但是我絕對不會成功. 老闆跟我說這種情況他也沒辦法. 他也不想管. 公司有賺錢就好. 有些人就是喜歡沒事找事做. 他就等這看這些人哪天做到中風自食其果 |
引用:
那句話是做勞安檢查的檢查員講的~~ 發生工安意外、雇主的確有責任 但只有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沒有做才有責任 「按法規做就絕對不會出意外」~~那是你的看法 現實上法規並沒有這麼神、不然也不用常常修改追加 如過勞死、勞安法規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過勞死的認定條件 所以雇主和勞工對於過勞死的認定都是迷糊帳 很難認定雇主有無責任、保護不了雇主也保障不了勞工 但是未來若是有明確規範,雇主只要不超出規定時間工作 你身體差真的過勞死、也很難告贏雇主 再講一個特例、勞工在公司趁工作空檔做非雇主指定的工作發生意外 這種就不算工安職災 若是勞工法令對此沒有規範、那責任又會是另一個迷糊帳 勞動法令的另一個義意、即是告訴雇主 你只要按法令做、出事你就沒有責任(就算原來法令有漏洞) |
最後想呼籲一下
希望台灣當局一定要落實員工安全. 員工被電. 中毒. 少塊肉. 斷掉骨頭. 我以前都時有所聞. 以前. 我的女同事想讓他的未婚夫來公司上班. 希望能在我的部門裡跟她一起工作. 那我身為主管當然就要來面試. 其實這種事情很好處理 可是偏偏她未婚夫程度真的有點差 就叫他先回去. 等其他部門有缺再來 過沒兩個月. 一個佳節前夕. 她未婚夫的工廠失火. 走了. 當時這段未完成的婚事還上了新聞報紙 他走之前撥了一通電話給她. 可惜什麼都來不及講 後來我聽說那工廠不是消防不合格. 是根本沒消防!! 她未婚夫走了之後我也開始找工作. 過2個月我也自動消失在我女同事面前了... 那場大火也帶走了那工廠老闆半家子人. 很好呀. 想省錢就讓你一次省個夠... |
引用:
1.過勞死的部 份並沒有被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裡, 2.職業災害的定義可從母法及勞保法裡所查到 非雇主指定的工作則是要看是否與〝其他職業上原因〞相關, 例如:休息時跑去上廁所,結果掉到坑洞裡受傷,或是在茶水間泡茶,因地濕導致滑倒。 職業災害: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 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就業場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3.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其它相關法令所規定之事項,若雇主有做到,但未能確保該措施正常而導致職業災害,則不會被視為符合法規。 例如護欄的高度,強度,開口大小都有規定。若有開口設有護欄,但強度,高度,開口等其中之一不符,則會被視為不符合。 進出局限空間也應辦識危害因子,確認空氣中氣體濃度符合規定,採光,照明是否充足,作業前,中的送風測氣,危險因子的排除,作業管制,使用機具之管制,個人護具之備置。上述任一項都還有一堆規定在。 所以表面上依法令走是可以排除雇主的責任,但實務上卻排除不了。 5S跟工安無關,6S (safe)才跟工安有最主要關係。 |
引用:
我想你講的那些上過勞安的人都知道 至於你講的"但未能確保該措施正常而導致職業災害" 又不等同沒有符合法規~ :unbelief: 你的引的例子是不對的 我舉的過勞法規問題 因為現在沒有,所以很多雇主很難在過勞問題上撇清責任陷入訴訟 但現在政府已經開始著手對這方面修訂法律了 當法律訂定出來、雇主只要按法律規定工作時間指派工作 就算勞工真的過勞死亡(規定工作時間內) 也很難對雇主勝訴 另外你別忘了如果勞工違反雇主工作守則SOP導至自己受傷時 雇主就算不能完全無罪、也是可以減輕其責 所以要講勞安法令是保護雇主、並不是錯的 這也是勞安人員常常出現的錯誤觀念 勞安人員執行勞安工作、是要保護雇主在發生工安事故時 讓雇主所負的責任可以降到最低 而不是站在勞工那邊、拿著勞安法條和雇主對幹 |
引用:
有學過上過又不代表清楚明白法規背後的精神以及相關法規的內容。 我指的未確保該安全防護措施正常的意思的意思就是不符合法規所訂出來的內容。 如果你有認真去背相關法規,應該會知道相關防護措施的標準。 護欄,護蓋的標準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送風換氣要算那幾種換氣量? 我是懶得打,因為這牽扯到十幾個法規。 至於過勞死要爭取應該是跟勞基法比較有相關 還有員工違反sop導致受傷,雇主仍然有責任,雇主有分直接雇主及間接雇主,在現場直接指揮,監督,管理的間接雇主若看到,而不管理以致發生意外,當然要負一定程度的責任,因為這是法令所定下的。 另外如果你的心態是抱持著發生意外時將雇主的責任降到最低的這種想法來從事勞安的話,我建議你趁早離開這行,因為你不適合。 我相信上課的老師一定會講過〝工安是良心的事業〞,做事你或許可以幫老闆卸責,但從事工安就得要對得起自已的良心,因為一旦意外發生,將會造成一個家庭的破碎。 另外建議一下,多背一下法規,整合一下母法跟子法的關係。 |
推一下SP網友的這一句:
工安是良心的事業〞,做事你或許可以幫老闆卸責,但從事工安就得要對得起自已的良心,因為一旦意外發生,將會造成一個家庭的破碎。 讚! |
引用:
跟公司老闆的想法很容易衝突吧XD |
引用:
我想那位網友完全搞不清楚什麼回事 如果做好勞安、法律要求規定的全部都有做好 好到可以讓老闆遇到白目勞工出事時免責、或降低責任(過失不在雇主身上) 請問對老闆來說有沒有做好勞安?(我指的免責並不是指鑽法律漏洞的卸責……) 就像 Earstorm-2 兄有幫你的員工買安全鞋 也要求工作要穿安全鞋 結果該員工在你的監視之外時、沒有規定穿安全鞋被砸爛腳掌 相對完全沒有要求穿安全鞋、配給安全鞋的雇主 你應該負的責任、絕對不會和沒要求的雇主一樣 這就是我講的勞安人員幫雇主免責或減輕責任 所以工安職災鑑定責任時,除了法條外還有一個重要依據叫SOP 當勞工不按雇主 SOP 發生意外時,是沒有道理叫雇主負起全責的 不管是什麼良心事業,勞安工作人員畢竟還是領雇主發的薪水、不是領勞工發的薪水 如果你做勞安不由雇主的利益出發,請問老闆會不會自問雇你做什麼? 當老闆有這個疑問時、大概你這個勞安也做不久了 老是拿法律說要維護勞工權益、高喊良心事業和雇主對幹 請問這種勞安有誰能做得長久 「老闆、這個不做、那個不改…出事會有員工受傷」 「老闆、這個不做出事公司會被罰錢、你會被抓去關」 請問兩種話語同樣是維護勞安出發、老闆比較容易聽進哪句話? 這也是我老爸幹二十餘年檢查員 常見勞安人員自身定位角色的錯亂之處 |
我想現實可能已經扭曲了, 不復原本良好的用意.
然而SP網友的觀念才是好的, 為什麼不給予支持? 難道是黑紙白字寫完後, 就不用去花費心思? 免責不是最終的目的, 保護執行端人員的安全才是. 雖然不能無條件上綱的要求其中任何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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